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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管理办法》7月1日实施

2017-07-03 15:42阅读数:1288

  自7月1日起,由商务部发布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正式实施,《办法》将取代2005年发布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对汽车销售服务行业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 
  在即将实施的新《办法》中,最受消费者关注的是第十条,其明确说明: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还有第十四条: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第十七条: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了。 
  第二十一条: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些既为经销商提供售后配件服务时提供了更多自主权,也为用户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权,利于维护自己的权益。

 

新闻来源:中国工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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