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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经信厅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0-01-13 15:19阅读数:2401

本办法包括五章共28条。主要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红黑名单及不良信息的界定

以国家明确的标准为依据,体现合法合规、共享共建、联合奖惩的原则。我厅红黑名单和不良信息认定范围包括:

1.红名单认定范围。一是在试点示范、评优评先等活动中受到省经信厅表彰的;二是省级部门联合激励的对象;三是其他应当纳入红名单的情形。

2.黑名单认定范围。一是违反《行政处罚法》《无线电管理条例》《招投标管理条例》《盐业管理条例》《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条例》《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受到10万元及以上行政处罚的;二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被撤销或吊销许可证的;三是省级部门联合惩戒的对象;四是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主体。

3.不良信息认定范围。主要引用《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的表述,为了管理便利,原则上列入黑名单的不良信息主体不再列入不良信息名单。

(二)关于认定和发布程序

立足厅“三定”职责分工,建立各司其职、协同推进、形成合力的推进机制。厅内部责任分工包括:

1.业务处室(单位)负责依法确认信用主体列入不良信息或红黑名单及理由和依据,告知信用主体救济途径、意见采纳情况,负责信用修复等工作。

2.办公室通过门户网站、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信用浙江”网站等向社会公布不良信息名单和红黑名单,加强信用信息应用和管理方面的宣传。

3.政策法规处负责报送经公示无异议的不良信息名单和红黑名单给省信用办,指导全厅信用管理工作。

(三)关于信用分类分级综合监管

信用综合监管是实施联合奖惩的重要措施,也是我厅今后推进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根据要求,我厅无线电、监控化学品、新型墙体材料、食盐等四个领域均建立了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办法。本管理办法中,依法依规初步把信用主体划分为诚信、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等四类标准,为实行分类分级监管及奖惩提供依据。各类及监管应用包括:

1.符合诚信标准的,应列入红名单,鼓励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争进红名单。红名单信用主体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公共服务、社会宣传等方面给予支持;在品牌建设、政策支持、行业规范等方面实施扶持、奖励和优先措施;除专项检查和举报外免于日常检查。

2.符合一般标准的,为无不良信息的信用主体,除专项检查和举报外,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进行随机抽查。

3.符合失信标准的,应列入不良信息名单。在不良信息名单公布期间,业务处室(单位)对信用主体实施以下监管措施:列入重点监管范围,提高随机抽查频率;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进行重点审查;国家和省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4.符合严重失信标准的,应列入黑名单。黑名单公布期间,除实施重点监管、提高随机抽查频率外,实施以下惩戒措施: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加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取消参加各种评优评先活动的资格;取消享受财政扶持性资金或各级财政扶持项目资格;撤销相关荣誉称号;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解读机构: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罗延发  87054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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