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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若干措施

2022-08-04 14:31阅读数:775

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若干措施》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8月28日18:00前将有关意见反馈至我局行业管理处。


  来信及来访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61号东楼824


  附件:关于进一步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7月29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以下简称“首台(套)”)示范应用,加快推动我市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支持首台(套)销售推广


  对我市企业在本地研发制造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对成套装备、单机设备属于工信部国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市场销售单价6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的标准给予补助,属于福建省国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市场销售单价6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的标准给予补助,属于福建省省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市场销售单价3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关键配套基础件属于福建省国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同一批次合同销售价格6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的标准给予补助,属于福建省省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同一批次合同销售价格3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已有同系列型号产品获得资金补助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不再予以补助。


  二、支持首台(套)在财政投资项目先试先用


  探索健全优先使用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符合政策规定的首台套等创新产品可采用首购、订购等方式采购。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采购,可以通过设置技术标准等措施,鼓励使用首台(套)产品。各级政府采购主体可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采用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供应商等方式,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首台(套)产品生产企业参与采购活动。


  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使用首台(套)产品中的表率作用,按照鼓励创新、鼓励尝试、宽容失败的原则,建立首台(套)产品示范应用容错机制。对首台(套)项目研制应用过程中,属于大胆探索、先行先试;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经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程序等情形,经研究认定可以容错。将首台(套)研制、示范应用情况等纳入国有企业业绩考核,对有研制、应用首台(套)且符合要求的企业,在业绩考核中予以加分。对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研制首台(套)并获认定的予以业绩加分;当年有采购应用省工信厅推广目录中首台(套)产品的予以业绩加分;研制首台(套)的企业,获得市级首台(套)补助资金视同企业当年业绩净利润。


  三、支持首台(套)参与投标


  对已经认定的首台(套)产品,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视同已具备相应业绩,供应商使用首台(套)产品参加应用综合评分法的有关招标投标活动或者其他政府采购活动时,仅需提交相应首台(套)产品认定证明材料后,则相应业绩分值直接为满分。在我市政府采购等线上平台设立展示专栏,发布我市首台(套)产品,引导采购人从采购需求制定、评分标准设置等方面,落实鼓励采购使用首台(套)产品政策。对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首次投向市场、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和产业带动作用,需要重点扶持的首台(套)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制度,采购人可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开展采购活动。


  在首台(套)产品投标时,招标单位不得提出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不得超出招标项目实际需要或套用特定产品设置评价标准、技术参数等。对于已投保的首台(套)产品,一般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对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首台(套)投标的行为,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等规定从严查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来源: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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