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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2017年度浙江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园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

2017-10-30 16:52阅读数:2266

发布机构:  
  文    号:浙经信企创便函〔2017〕430号  
  印发时间:2017-10-30 10:17:17  

各市经信委: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管理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浙委办发〔2017〕2号)和工信部关于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工作的要求,根据《浙江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基地)管理和评价办法》(浙经信企创〔2043〕121号)和《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浙企创发〔2013〕5号),现就推荐2017年度浙江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园(以下简称小微企业示范园)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推荐和认定程序。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各地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园和平台型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可向所在县(市、区)经信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经信部门初审后报设区市经信部门。各设区市经信部门按照《浙江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基地)管理和评价办法》和《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审核后,向省经信委推荐不超过5家小微企业示范园和5家示范平台,“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湖州市)和国家信息消费试点示范城市(杭州市)可在以上推荐数量基础上再推荐2家小微企业示范园和2家示范平台。省经信委根据各市推荐情况组织实地考察、绩效评价和专家评审,按照择优原则确定省级小微企业示范园和示范平台。

  二、申报推荐的条件和材料要求。小微企业示范园和示范平台实施动态管理,有效期三年,已满三年有效期的小微企业示范园和示范平台需重新申报和认定。申请示范平台的单位按《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报推荐小微企业示范园应符合以下条件并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小微企业示范园申报推荐条件:

  (一)符合小微企业园一般应具备的条件;

  (二)产业特色明显,以制造业或生产性服务业为主,入驻企业总体素质好;

  (三)配套设施完善,管理高效规范,为入驻企业提供多方面公共服务且成效明显;

  (四)在开发模式或运营管理等方面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

  (五)在“96871”网上备案系统进行过小微企业园备案。

  小微企业示范园申报推荐需提交以下材料(详见附件1):

  (一)浙江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园申请表;

  (二)浙江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园绩效评价表;

  )营业执照(五证合一执照复印件);

  (四)产权证(规划红线图复印件

  (五)组织架构;

  (六)入驻企业名单;

  (七)服务台账;

  (八)当年工作总结。

  三、加强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管理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一项重点工作,列入对各市的工作考核,请各市经信部门高度重视,按照要求做好推荐工作,认真组织、严格标准、确保质量、按时上报,请于11月24日前将小微企业示范园和示范平台推荐文件、《浙江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园推荐汇总表》(附件2)、《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汇总表》(附件3)、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园绩效评价表和被推荐单位的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报送省经信委企业创新处,同时将全部材料的电子文档(优盘或光盘)一并报送。

  联系人:省经信委尚殿虎、楼伟;电话:0571-87059130、0571-87059132。

附件:1.浙江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园申请材料

   2.浙江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园推荐汇总表

   3.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汇总表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10月24日

浙江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园申报材料.doc

浙江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园推荐汇总表.doc

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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