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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工作的通知

2017-11-02 15:45阅读数:1660

各市、县(市、区)经信委(局)、财政局,各有关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纲要》和《关于加快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40号)精神,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9号)要求,为促进我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进一步拓展国内外市场,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决定开展2017年度装备制造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不含宁波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依法纳税,并经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认定的2014年度(含)之后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生产企业(具体可从www.zjjxw.gov.cn下载)。
    二、保险险种
    采取装备制造企业投保、使用方受益的模式,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以下简称“综合险”)示范条款承保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质量风险是指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用户要求修理、更换或退货的风险;责任风险是指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用户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风险。对于飞机、船舶及海工装备、核电装备等单价金额巨大的重大技术装备,由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双方自主协商,可以选择按国际通行保险产品条款进行承保。
三、补贴标准
对于符合条件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生产企业投保“综合险”的,采取先保后补的方式,对首次使用的前台(套)装备产品或者首批次投保装备给予保费补贴。首批次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的装备产品。补贴标准按照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计算,同时要求实际保险费率不超过3%,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
四、保费审核和资金拨付
(一)保费审核
请相关保险公司在对企业首台(套)设备保险投保情况进行核实后,填报《2017年度浙江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费补贴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1),并将汇总表分别报送至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浙江保监局,同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年度浙江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费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
3、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制造方和用户方所签订的正规合同复印件;
4、保单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
    5、保险机构开具的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6、投保企业实际交付保费的支出凭证或复印件。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浙江保监局共同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其中由省经信委审核投保企业和产品领域符合度、由浙江保监局审核保单的合法合规性、由省财政厅确定保费补贴比例及额度。
(二)资金拨付
经审核确定后,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在2018年省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中一并下达,并由当地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企业。省属单位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企业。
五、其他要求
(一)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和配合,及时转发本通知,并积极发动企业投保,有效推进保险补偿工作的开展。
(二)各相关保险公司要精心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大工作力度,对企业投保情况认真核实、及时汇总,提供准确的企业投保费用材料,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三)各级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最佳效益。
(四)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首台(套)保险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未严格执行经保监会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开展不正当竞争及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等经营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并追究保险公司相应责任。
(五)申报截止时间:此次申报补贴的保单签订时间原则上为2043年10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请有关保险公司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于2017年11月10日前行文报送至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浙江保监局。
联系人:
省经信委: 技装处 电话:0571-87052587、87058172
省财政厅: 企业处 电话:0571-87058420
浙江保监局:财险处 电话:0571-85778209

 

(新闻来源:浙江省经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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