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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迎来首次“大修”

2020-01-18 14:17阅读数:1359

施行11年的《反垄断法》近日迎来首次“大修”。1月2日起,市场监管总局就《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现行《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亮点是将互联网新业态的考量列入其中,并大幅提升处罚标准。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旧法”出台时,很多互联网企业还没有成气候,更谈不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十多年来,互联网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但长期以来,互联网企业滥用垄断优势地位,游离在《反垄断法》之外,“霸王条款”日渐升级,侵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那么,《反垄断法》将会作出哪些有针对性的修订,来更好地适应当下互联网行业的发展,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呢?

据北京亿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介绍,征求意见稿第21条明确规定了关于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该如何认定的问题。其中特别明确了包括网络效应、经营锁定效应以及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能力等因素,这是互联网企业,尤其是电子商务企业所独有的,跟传统企业的垄断定义完全不同。

董毅智说,现行《反垄断法》实际上是跟国际接轨的,但是可操作性不高,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一直存在着争议。“此次修订能否实现‘定纷止争’,把反垄断机构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明确下来,给执法以抓手,才是最重要的。”

需要指出的是,在法律责任方面,征求意见稿对经营者、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处罚标准均有大幅提升。现行《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在征求意见稿中,罚款上限提至五千万元,是之前的100倍。

董毅智说,处罚力度的加大,大大提升了法律的威慑力,尤其是发生在“双11”等电商大促期间的“二选一”行为,将被处以巨额罚款。

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表示,电商平台“二选一”的问题,既属于传统反垄断法规制的范畴,也有电商行业独有的特点。现行《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虽然明确禁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但并未对电子商务领域的“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作出特别规定,导致在实践中,平台往往以不具备支配地位进行抗辩,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规制多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而非《反垄断法》。

为解决上述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进一步明确互联网垄断行为的认定标准。对“二选一”行为的规制将更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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