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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知识产权保护专家谈】严保护:强化制度约束,确立政策导向

2020-03-30 14:52阅读数:1574

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下称《意见》),其中指出,强化制度约束,确立知识产权严保护政策导向。

  笔者认为,《意见》对“严保护”的规定突出问题导向,既有实践基础,又有政策依据;既从立法层面规定“严保护”,又从执法层面规定“严保护”;既对传统知识产权实施“严保护”,又对新业态新领域实施“严保护”;既规定“严保护”程序,又规定“严保护”标准,充分体现合法性、系统性和完备性,适应了高标准履行国际规则和高效率推动创新发展的需求。

  加大对侵权假冒行为的惩戒力度是遏制恶意、反复侵权行为的需要,是提升对侵权行为的震慑力度和打击力度的需要,是进一步强化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需要,是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需要,也是完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制度的需要。

  对于如何加大对侵权假冒行为的惩戒力度,《意见》规定了十大方面内容,意在通过制定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加快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法定赔偿额上限、加强刑事保护来提升惩戒措施的合法性和科学性,从而为我国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严格规范证据标准是为了解决权利人因证据举证难导致的维权不力、维权失利的突出问题。在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围绕着证据标准依然存在诸多难题,比如司法、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不同渠道证据标准仍未规范;由于知识产权案件证据环节衔接机制不畅,导致行政执法证据转化、移送等内容或程序难以有效实现和运行;举证责任分配及举证责任转换规则仍不完善,导致知识产权维权难度高。

  对于如何严格规范证据标准,《意见》主要规定六大方面内容:建立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为从根本上规范证据标准提供机制保障;制定完善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为行政执法机关、人民法院等主体判断侵权行为提供客观依据;规范司法、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不同保护渠道的证据标准,以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立案标准协调衔接,完善案件移送要求和证据标准,制定证据指引,从而顺畅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定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司法解释,着力解决权利人举证难问题;探索建立侵权行为公证悬赏取证制度,从而解决举证难的问题,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强化案件执行措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打击力度,及时有效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意见》对强化执行措施的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知识产权案件执行中的问题:知识产权保护实效与社会期待存在较大差距,知识产权“侵权易、维权难”已经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痼疾,“执行难”是知识产权保护突出问题之一。在实践中,当事人经调解组织居中调解达成的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协议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跨区域知识产权案件逐渐增多,增加了执行难度,降低了执行效率。

  对于如何强化案件执行措施,《意见》着重规定了四方面措施: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确保调解结果的可执行性,从而有效提高执行效率;建立重复侵权、故意侵权企业名录社会公布制度,将重复侵权、故意侵权行为处理与失信惩戒挂钩,使失信者一处受罚、处处受限,从而实现约束市场主体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加强对案件异地执行的督促检查,对异地执行程序、协助执行的内容及争议解决等事项进行督促检查,助力破解知识产权异地执行难的问题;逐步建立全领域保护案例指导机制和重大案件公开审理机制,以便推动形成统一公平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

  完善对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是《意见》关于“严保护”内容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意见》的亮点所在。当前我国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存在“宽”“松”“软”等问题。诸如,新商业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仍未得到满足;跨境电商的知识产权保护亟需新规则;传统文化、传统知识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范需要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加强;对体育赛事转播节目法律保护应当加强等。

  对于如何完善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意见》重点规定了四个方面内容。一是研究加强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诸如,研究完善商业模式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实用艺术品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针对新业态新领域创新特点和保护需求,从保护内容、要求等方面研究完善现行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相关法律制度。探索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提高我国制药产业创新能力。二是加强公证电子存证技术推广应用,从而有效保证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合理性,简化双方举证过程,加速案件审理。三是研究建立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和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标准,编制发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以便推动和保障电子商务健康可持续发展。四是研究制定传统文化、传统知识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实现传统文化、传统知识领域的惠益分享,为相关产业蓬勃发展提供良好保障。

  (吴汉东 戚建刚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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