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问:标准征求意见的范围和方式是什么?
答:新《标准化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制定过程中,应当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组织对标准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并做到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标准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包括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团体、企业、教育、科研机构、个人等。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会议、分发、邮寄、电子邮箱、征求意见工作平台、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
2.
问:如何开展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的立项评估?
答:新《标准化法》第十五条规定,制定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应当在立项时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查,对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
标准制定部门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主要包括:
(一)项目的适用范围,拟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二)项目的先进性、创新性、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
(三)项目与现行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相关标准协调配套情况;
(四)项目的预期作用和效益、产业化前景;
(五)项目的类型建议、理由及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