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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与专利融合的模式路径

2022-12-19 13:51阅读数:453

一、标准与专利融合的模式(一)政府引导、市场配合模式政府引导为主,市场配合为辅模式主要适用于基础公益类技术,需要政府行使行政职能调动各方资源、协调各方利益以实现融合目标,发挥政府在市场中不可替代的调控作用。政府作为此类模式的组织者和出资者,从标准与专利融合方针规划、政策法规、标准体系等方面出发,完善相关的顶层设计,推进标准与专利融合。以市场的技术创新需求和标准需求为切入点,挖掘可专利化和标准化的创新技术,实现标准与专利的融合。这种模式下专利实施许可方式相对固定,包括免费许可、收费许可和不许可三种。通过建立政府引导、市场配合的标准与专利融合模式,一方面,可以将在国际市场推广的基础公益类专利技术与国际标准融合,将我国在某些领域的技术优势转化为贸易优势,提升贸易话语权,提高国际贸易地位。另一方面,以政府为主导,可以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融合,通过标准的手段为公众提供技术内容,达到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此类模式也存在缺点和不足,主要是协调难度大。国际市场中需要协调不同国家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国内市场中需要协调专利权人、公众等多方利益。因此,政府需要在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决策能力等方面不断发挥作用。(二)市场主导、政府支持模式市场发展为主,政府支持为辅模式主要适用于行业共性类技术,需要发挥创新主体的能动性,以不同的形式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和标准化活动,对专利技术和技术标准共同享有占有权和支配权。此类模式中,行业协会或产业联盟是组织者,企业是出资者,成立标准与专利部门建立标准体系与专利池相关制度,共同对标准与专利的需求进行分析、评价,明确可组合和转化为标准的行业共性专利技术,实现标准与专利的融合,这类模式侧重于标准实施过程中许可方案的协调,实施许可方式较为灵活,包括单独许可、打包许可、交叉许可和专利联营等多种方式。通过建立市场主导、政府支持的模式,搭建团体标准体系和专利池,将企业的专利和标准优势转化为团体优势,提升团体在行业内的地位和影响力。团体成员可以共享团体标准和专利,并且在标准与专利获得收益后,按照既定的规则进行利益分配,形成标准与专利融合的良性循环。此类模式的缺点和不足主要是部分团体标准水平不高、标准化定位不准。团体标准与专利融合工作需要具备相应能力的团体组织开展,但部分团体标准化工作基础不扎实、标准技术水平不高,难以把握市场和创新对技术标准的需求。因此,团体成员需要加强理论学习,提升标准化技术水平。二、标准与专利融合的路径(一)融合总路径。按照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国际化的思路,在技术研究初期就布局标准化和专利策略,以标准的形式推广应用专利技术,以专利许可获得收益,达到技术转化为生产效益的目的。因此,专利技术转化为技术标准要在需求分析之后的立项阶段就开始推动专利技术研发项目与标准项目相融合,并且将创新技术的研发、验收融入到标准的制定、发布实施过程中,实现标准与专利融合。总体路径如图1所示。根据总体路径图,可以把标准与专利融合工作分为三期推进。一期的重点工作包括评估可标准化的专利、进行标准路径分析、开展专利布局以及做好高价值的专利方案等。二期的重点工作包括搭建标准相关的专利池、将标准与专利相对应、维持专利权的稳定等。三期的重点工作主要是基于核心专利持续转化为标准,开展专利运营。(二)标准的运营引导专利实施。标准的运营引导专利实施的实质是专利写入标准,包括三种模式。一是标准直接纳入专利(方案写入),即标准描述的技术方案与专利技术方案的全部特征重合。二是标准间接纳入专利(框架写入),即标准描述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技术方案中的某些特征。三是标准可能涉及专利(需求写入),即标准描述的技术方案不包括专利限定的技术特征,仅表达一种愿望。(三)标准的制定指导专利布局。标准的制定指导专利布局的实质是专利包围标准,包括三种方式。一是基于标准的需求,即在标准化活动中,使用各种手段引导标准的发展,重点在于需求方面的引导,一旦标准化组织获得这种引导所产生的惯性,就可以积极组织专利策划、迅速完成专利布局[3]。二是针对标准中的空缺,即标准中可能涉及专利但并未产生融合的部分,可以利用专利填补这些空缺,填平技术陷阱。三是针对标准中已经明确规定的功能需求,将附加技术转化为专利。如标准中对某一产品的性能指标或功能需求进行规定,将对可以实现该性能指标或功能需求的技术或装置进行专利申请。

——信息来源:学习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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