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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组织加快发展

2023-08-09 16:56阅读数:177

一、背景形势分析
当前,美国已联合盟友,对我企业极力打压,与我展开标准竞争。我应尽快组织有效应对。一是美西方对我高技术国际标准围堵打压,我应尽快创建我国际性标准化组织。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发展,我国在国际标准化方面不断取得积极进展。我国国际标准化、特别是5G相关国际标准化的进展,已引发美西方国家和地区极度焦虑。美西方对我企业的打压、对我政府的抹黑开始变本加厉。美国政府更是无所不用其极,对我优秀企业极力制裁打压。美西方在国际标准组织内污名我正常活动。美国及其盟国在国际标准化领域的排华行动还在进一步升级。二是自主创建国际性标准化组织是我突围通道。美西方在通信信息领域对我企业的持续打压和绞杀,已令我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美国创新和竞争法案》等系列法案的通过,意味着加强国内研发、提高国际竞争力、加大对华遏制力度将成美国国策,美对我打压将持续扩大、升级。政策层面,我政府已积极开始部署创建“国际性标准化组织”相关工作。企业层面,产业界配合政府积极探索创建我方主导、对全球开放的信息通信国际性标准化组织。三是我国自主国际性标准化组织可参照美国模式和欧洲3GPP模式。我国自主国际性标准化组织并非取代ISO、IEC和ITU,也不是和它们并列,而是顺应新技术要求和全球趋势,在本国内成立国际性机构,然后和ISO等国际标准化组织合作。我国国际性标准化组织可参照美国模式和欧洲3GPP模式组建。同时,实践中可借鉴欧盟CEN、CENLEC和ETSI模式,强调政府在标准化中的战略性引导作用。四是破解法制瓶颈,便利我国际性标准化组织创建。我自主国际标准组织的发展路途会很艰难,主要问题包括基础、核心技术尚待更全面深入开发等,更加明确相关制度安排,积极推进标准化组织落地等。创建国际性标准化组织的法制障碍是标准化组织作为社团管,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对“外国人”开放的国际性标准化组织难以在国内获得注册登记批准,有关国内立法制度与标准化实践需要存在严重冲突。虽然有出口管制相关规定和名单管理,但美国从未在公开立法中就他国参与美标准化组织设限。
二、如何做大做强即便我国际性标准化组织能够顺利成立,其发展和壮大的道路仍然很长很艰难。我们需要从基础研发、生态培育等多个方面做好相关工作。一)做好家庭作业,夯实技术基础,培育国内生态。我国际性标准化组织安身立命之根本首先在于做好家庭作业。多年来,我一直跟随美西方标准制定(通信领域较好)。在当前美西方已排斥并抹黑我标准化活动的情况下,我欲吸引国外参与者、共同制定有效国际标准,首先需做好国内工作。做好国内工作,需正确处理好政府和企业的关系,特别是政府要注意“到位不越位”。一方面,政府战略指导和扶持要到位,举国体制做法应到位但以基本确定能有效为前提,其间特别要注意“两弹一星”与ICT技术产业应用的差异性;另一方面要坚持标准化市场化方向和企业主导原则。
(二)通过“一带一路”倡议等不断扩大全球朋友圈。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全球或将呈现中美平行、全球交叉的国际格局。中美竞争合作问题将十分复杂。比如,中美在发展中国家扩大各自数字技术和基础设施影响方面早已呈竞争和斗争态势。2018年5月国务委员王毅在“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第六次领导人会议”讲话中指出,要用好后发优势,投身数字经济、共享经济等发展潮流,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合作平台。时美国国务卿蓬佩奥于2018年7月30日在美国商会论坛演讲提及,美国将投资2.23亿美元用于印度—太平洋地区的互联互通,其中2500万美元用于数字化联通。我应直面美西方的竞争、挑衅和压制,放手加快国际标准同盟建设,夯实国际技术、产业和应用基础。

三、系统对策建议(一)加快国内改革开放,为国外相关方参与我国际性标准化组织提供制度保障和信心。一是开放我信息通信等高高新技术标准化组织,并通过立法予以确认、保障。可考虑将技术性机构与其他社会团体的管理做适当区别和隔离,将高新技术标准化组织认定为“技术性机构”,细化、加强对该类机构会员资格的管理,明确我技术性机构/标准化组织只对国外技术机构和专家开放。此类国际高技术标准化组织按特殊社团管理,由标准化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批、民政部门备案,工商管理部门按简化手续注册。二是提供政府补贴、知识产权保护等配套制度保障。其中应明确我方标准必要专利(SEPs)立场,可明确我将借鉴欧盟做法,寻求知识产权保护和滥用规制之间的合理平衡。另,我应明确标准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扶持措施将对国内外参与者一视同仁。这些改革和制度创新如进展有困难,可通过深圳试点、自贸港(区)建设等分地区、分领域逐步推进落实。三是做好反垄断等法制准备。一方面注意到标准化活动天然具有企业间合作性质,从而易被误解为限制竞争,反垄断不应直接适用标准化活动;另一方面提前预防标准化活动中确实可能存在“串谋”等限制竞争行为。(二)加强安全防范,特别是防止国外别有用心的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干扰破坏。互联网治理是当前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国际社会的重点关注,人权、言论等监管问题均是热点。我对其正当诉求可予含纳,这也是我国际性标准化组织活力之来源和保障。同时,我应采取切实措施,严厉防范、打击海外扰乱、破坏活动。可借鉴美国出口管制、国防授权等立法做法,通过我《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及其条例规章办法作出相关规定,提供明确、有力的制度保障。(三)推进国际规则标准制定,为全球数字经济发展和治理做贡献。针对美国对ISO等国际标准化组织长期的冷蔑和目前的强化掌控伎俩,我应联合尽可能多的盟友,包括西方友好国家和地区,维护和完善国际组织的制度、秩序,保障我在其中应有的代表性和领导权。这符合我方利益,也是国际正义之举。国际组织具有独立的国际法人格,是与国家平行的国际法实体,具有独立的、甚至异于个别成员的利益诉求和政策主张。尊重国际组织是各国共同义务,否则国际组织无法存续。国际组织的条约法要求各国不得对国际组织施加政治干预,国际组织职员也需保持中立,不受特定成员指使或控制。另外,我可积极回应世贸组织电子商务、服务贸易国内规制等数字经济规则需求,推动世贸规则谈判。其间,我需先行做好国内制度试点创新,重点部署人工智能、无人驾驶、大数据等前沿、战略性领域的国际标准体系建设,并以此引领产业发展和生态构建,为国际规则谈判备好空间,然后巧借协调美欧之间、发展中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分歧,以谈判协调者身份参与推动谈判。


——信息来源:学习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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