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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2024-03-08 14:36阅读数:72


问题1:关于团体标准相关问题

 提问 

1.请问团体标准是否可作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依据?2.团体标准是否可作为食品的标示执行标准?

回答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条件请咨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企业执行团体标准的,应当取得团体标准组织许可,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包括食品安全指标和质量技术指标等有效内容的团体标准文本,企业应对所使用标准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对标准实施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回复部门: 标准创新管理司

问题2:关于企业标准只公开备案,不公开企标文本的问题

 提问 

关于企业标准只公开备案,不公开企标具体文本的情况,获取企标文本的唯一途径就只有跟生产企业索要,但不是所有的生产企业都愿意配合,对这不标准化法只是鼓励企业公开,并未强制,导致对企标产品的监管困难。建议:如果只公开备案表,那是否可以明确规定,严于国家标准的项目都必须同时体现在备案表上,这样即使没有企标文本,其余项目都可以按国家标准去判定。回答 企业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执行的是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应该公开相应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包含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及相应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等有效内容的企业标准文本。使用团体标准或者其他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应事先获得其授权,由获授权生产企业按要求公开相应标准的编号、名称和发布的标准全文,标准内容应包含有产品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以及对应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等有效的技术要求。回复部门: 标准创新管理司

问题3:旧版企业标准是否可以再用?

 提问 

新版企业标准更新后,旧版企业标准是否可以继续使用?产品如果继续执行旧版的企业标准,是否会不符合相关规定?

回答 

企业标准更新后,如果之前的企业标准没有废止,以及没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等情况的,可以继续执行。企业应当依据标准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企业应当公开其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标准。企业未依据《标准化法》等的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回复部门: 标准创新管理司

问题4:关于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的提问

 提问 

对于《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四条最后一项“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理解我们有一些疑问,请帮助解答澄清:

如何界定本办法中此处提到的“技术要求”?我们查阅了《GB/T 20001.10 -2014 标准编写规则 第10部分:产品标准》,其中“第6.5条 技术要求”中所描述的内容(如产品特性、量化特性的极限值、特性值验证方法等),是否就可以理解为本办法中所指的“技术要求”?而GB/T 20001中所列的其他要素,如术语和定义、分类、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储运、标志标识等都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要求”?

2. 在上述“技术要求”的范畴界定清楚后。对本项表述我们有两种理解:

2.1本项表述仅是为了强调企业需要满足其所公开标准中的“技术要求”,但并不意味着其他“非技术要求”就不需要满足,即企业仍然需要满足其所公开标准中的所有条款。

2.2企业仅需要满足其公开执行标准中的“技术要求”,其他“非技术要求”可以不满足。

以上哪种理解是正确的,或者有其他的正确理解?

回答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四条 第四款 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这里的“技术要求”是指企业公开标准中的技术要求。企业对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视为公开承诺,企业除了满足所公开标准中的技术要求,还应当满足其公开标准中的相应条款。回复部门: 标准创新管理司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转自:中标院标准化评估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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