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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中国版RoHS将晋升为国务院条例

2009-12-23 10:49阅读数:2437

 

“《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管理条例》已经开始起草,正在申请列入国务院2010年立法计划”,日前,工信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综合利用处处长黄建忠在出席2009中国国际电子电器回收及处理技术大会时向与会者介绍。

如果《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的立法计划得到批准,将正式开始立法程序,《条例》计划于2011年出台,2012年正式实施;如若得不到批准,工信部将采取联合有关部门修订《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的方法推进立法工作。

黄建忠处长进一步透露,正在起草的《条例》和目前执行的《办法》相比,有以下四个重大变化:一是将扩大产品的调整范围,采取欧盟RoHS指令的方式,用工作电压来界定;二是扩展“污染控制”的内涵,包括了EuP的一些要素;三是“目录管理”将改变为更加积极的形式,增加对企业的激励;四是调整进入目录的产品将进行认证模式。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被称为“中国RoHS”。RoHS指令,即欧盟发布的《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于20031月由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决议通过,已于200671强制实施。

中国的RoHS工作起步于2001年,由原国家经贸委、原信息产业部按照国务院指示开展。2002年,国家7个部门联合制定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该《办法》在2006228发布,于200731正式实施,是我国电子信息产业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按照《办法》的规定,从200731,所有进入中国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都应该在自己的产品上标识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情况,不仅要标注产品含有哪些有害物质,还要标出这些有害物质所在的位置,及该产品废弃后可否回收再利用。同时,根据产业实际情况,国家相关部委还制定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以目录管理方式限制使用有害物质。

黄建忠表示,我国RoHS指令实施以来,相关标准化工作正在循序渐进推进,企业的RoHS意识也逐步提高。目前市场上80%以上的产品都已经按照《办法》的规定和《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的规范做出了产品中含有有害物质的“自我申明”,而且相当一批企业已经开始做有害物质的替代和减量工作,有一半的企业已经可以达到符合欧盟RoHS的管控要求。但是,目前我国RoHS工作也存在少数企业认识不到位,与国际不接轨等问题,特别是社会舆论及市场监督力度不够。

全国人大环资委调研室副司长翟勇对《办法》的内容给予了肯定,但他指处,限于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而且《办法》目前仅局限在行政责任追求上,强制力缺乏,不涉及电子废物回收再利用问题,法律规范位阶也较低,市场重视不够。

黄建忠也同时指出,《办法》所指的是家用电子产品,不包括电气产品,在产品规范范围上与国际不接轨,目前欧盟包括家用电器在内的电子电气产品都已经实行RoHS,而欧盟又是我国机电产品出口的重要地区,下一步工信部计划扩大污染控制工作的范围,采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的成功做法,在电子电气产品领域开展有害物质限制工作,将RoHS工作与WEEE接轨,同时推进电子电气产品行政法规的二代立法计划,并已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申请,《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管理条例》已经开始起草,正在申请列入国务院2010年立法计划。

《条例》将坚持符合WTO规则和国际接轨符合中国国情的基本原则,继续延续建立推进分步实施的思路,采取两步走的方式推进电子电气产品的控制步骤。黄建忠表示,我国电气企业众多,生产的产品不一样,企业水平也不一样,基于这样的情况不会一刀切,冰箱、洗衣机、空调等家电放入调整后也将分布走。

最后,黄建忠提醒电气产品生产企业,特别是家电产品生产企业要及早做好准备,整机企业要对自己的供应商,对元件供应商、材料供应商提出要求。他同时指出,在《条例》未正式出台以前,有关部门不会对电子电气产品生产企业强制做出RoHS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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