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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开设省政府质量奖 履行社会责任成基本条件

2010-01-13 11:13阅读数:2489

 

浙江省政府近日决定设立省政府质量奖,作为对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的最高质量奖励,履行社会责任是基本条件之一。

浙江省政府指出,省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奖的企业或组织不超过5家。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省政府颁发奖杯、奖金。而且,获奖的企业或组织可在企业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

根据规定,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工业和服务业企业或组织,均可申报省政府质量奖。

浙江省政府指出,申报企业或组织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产品或服务符合环保、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标准和政策要求;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近5年在省级以上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等。

据了解,浙江省将成立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评委会由省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大专院校、行业协会的有关领导和质量管理专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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