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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出通知指出节能减排指标具有法律约束力

2010-06-30 13:06阅读数:2605

 

日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切实加强对节能减排的组织领导,确保“十一五”实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的目标。

《通知》说,2006年以来,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累计下降0.38%,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下降9.66%,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下降13.0%。但要实现“十一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的目标,任务还相当艰巨。

《通知》提出,我国将从0个方面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包括“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切实加强用能管理”,“强化重点耗能单位节能管理”,“推动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大力推广节能技术和产品”,“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加快完善法规标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和“实施节能减排预警调控”等。

《通知》指出,“十一五”节能减排指标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指标,是政府向全国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是衡量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成效的重要标志,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我国的国际形象。

《通知》提出,到“十一五”末,要对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算总账,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未完成任务的地区、企业集团和行政不作为的部门,都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通知》规定,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供地、核准和审批。

《通知》强调,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今年内不再审批、核准、备案“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落实限制“两高”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控制“两高”产品出口。

《通知》要求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33亿元、中央财政资金500亿元,重点支持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建设、循环经济发展、城镇污水垃圾处理、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等,形成年节能能力8000万吨标准煤,新增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1500万吨、垃圾日处理能力6万吨。

《通知》要求深化能源价格改革,调整天然气价格,推行居民用电阶梯价格,落实煤层气、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和脱硫电价政策,出台鼓励余热余压发电上网和价格政策。对电解铝、铁合金、钢铁、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等高耗能行业中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范围的,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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