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来到浙江省机械工业联合会网站
当前位置:
政策发文 >> 浙江省行业协会发展实施规划(2008-2012年)...
×

浙江省行业协会发展实施规划(2008-2012年)

2009-06-25 12:05阅读数:2654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开放体改处   
 
   本规划中的行业协会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由同一行业内经济组织以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以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为主要职能,以非营利性和互益性为基本特征的社会团体法人。
   行业协会是市场经济组织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协助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协调和平衡市场利益,提高市场配置效率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快对行业协会的培育和发展,既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也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为此,根据《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体思路,编制5年发展专项规划。本规划旨在回顾总结浙江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历史与现状,理清发展思路、明确发展战略及目标,主要任务与工作重点,全面提升浙江行业协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能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规范市场秩序、协调企业利益,增进行业自律,改善企业发展服务环境等方面的重要功能和作用,推动浙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
   一、规划背景与发展基础
   浙江行业协会最早发端于20世纪初叶,当时主要以同业公会、行业商会等名义出现和存在,多数同业公会加入区域性的总商会组织。新中国建立后,同业公会继续发挥积极作用,1952年,全省同业公会(行业商会)达091家。1956年以后,同业公会逐渐被解散。改革开放后,行业协会与商会又重新登上历史舞台。在经历恢复重建、复兴培育和成长扩大若干阶段后,行业协会和商会得到快速发展,到2007年末,全省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达到2450家,约占全省民间组织数的10%,按每10万人拥有行业协会数计算,浙江为6.2个,列全国第4位。其中,全省性行业协会为193家,共拥有净资产4.9亿元。会员占本地同业组织20%以上、销售额占同业销售额50%以上的合计1019家,占行业协会总数的40%。
   “十五”以来,浙江行业协会发展成效显著。行业协会自律、代表、服务和协调等职能不断健全,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行业协会在人、财、物方面与主管或挂靠单位全面脱钩,基本实现了组织机构民间化;行业协会治理结构和运作机制不断健全;各级政府加强对行业协会发展的统筹指导工作,逐步形成了政府与行业协会的新型关系。
   浙江行业协会发展的基本经验是:加快行业协会政策法规建设是行业协会规范发展的可靠保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是行业协会发育发展的促进条件;维护和代表会员企业利益是行业协会发展的内在要求。
   在进入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的新阶段,浙江行业协会正遇到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在地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格局演变中,行业协会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成为市场经济体系中将宏观经济政策与微观市场主体有机结合起来的重要中间组织,无论是在帮助企业融入全球经贸体系还是在推进产业优化升级等方面,行业协会都应大有可为。但浙江行业协会在发展中仍面临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行业协会发展尚不平衡。当前浙江行业协会发展存在着区域间和行业间发展水平不平衡、已有职能与行业发展需求不平衡等问题,不能很好地反映出当前产业结构和发展态势,制约着行业协会作用的发挥。
   二是行业协会的运作机制有待完善。行业协会的权力和权威合法性来源于全体行业会员的依法委托。行业协会只有秉承服务会员的根本宗旨,在重大问题上民主决策,财务管理规范,人事安排透明,才能赢得会员的信任和支持,提升威望和公信力。当前行业协会在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能力,健全现代非营利组织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还有较大提升空间。
   三是行业协会服务能力亟需提升。行业协会的生命力取决于服务会员、服务社会,为会员和社会创造价值。当前,不少行业协会勉强维持组织生存,缺乏行业服务和公共服务的手段,行业公信力和社会声誉不高。提升服务能力是行业协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四是行业协会的制度环境有待优化。行业协会发展离不开合理的管理体制与良好的政策环境。行业协会职能不到位、财政支持不足、政府购买服务不成熟等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行业协会发展需要进一步改善制度环境。
   二、规划依据、范围与期限
   (一)主要依据
本规划的主要依据除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外,还有以下重要政策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6〕57号)。
   ——《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二)范围与期限
   本规划是新中国建立以来浙江地区首部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规划,是今后一段时间行业协会结构布局调整、职能建设、发展重点领域的主要依据和建设指南。本规划适用于同业公会、行业性商会。
   本规划期限为2008年至2012年,展望到2015年。
   三、发展目标与重点任务
   (一)基本原则
   (1)统筹协调的原则。统筹协调行业协会发展进程中的各种关系,做到行业协会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相结合,健全行业协会内部机制与优化行业协会发展环境相结合,加强监管与政策引导相结合,推进行业协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2)政会分开的原则。明确合理界定地方政府和行业协会的职能,建立健全政会分离的有效机制,把不属于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的职能分离出来,把适宜于行业协会承担的行业管理职能授权或委托给行业协会,确立行业协会的独立地位。
   (3)市场化的原则。通过建立健全市场竞争机制,改革政府管理方式,规范政府监管行为,积极创造条件,培育一批按市场化原则规范运作,在行业中具有广泛代表性,与国际接轨的行业协会。
   (4)规范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发展与规范的关系,坚持以发展为主线,以规范为手段,通过法律规范、政府监管、政策引导和行业自律,整合和优化传统行业协会,发展新型行业协会,实现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提高。

   (二)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总战略,以主体培育为基础,以机构健全为依托,以服务创新为手段,以环境优化为支撑,进一步推进行业协会的自主发展和现代化进程,建设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备、机制完善、服务能力强的行业协会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应有重要作用。
   (三)发展目标
   到2012年,实现行业协会健康有序发展,结构布局更加合理;行业协会基本职能加快确立,服务水平大幅提升;行业协会的制度环境和运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到2015年,在全省基本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行业协会体系
   ——行业协会的发展健康有序、结构布局合理。以“培育、提升、规范、整合”为建设内容,实施“四个一批”发展战略。培育、扶持一批全省性、跨省性的行业协会,一批支柱性产业的行业协会,一批块状经济的代表性行业协会,一批新兴产业的行业协会。同时,整合淘汰业务重叠、运转不灵、服务缺位的行业协会。到2012年,会员占本地同业组织20%以上、销售额占同业销售额50%以上的行业协会合计达到行业协会总数的75%左右。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的行业协会发育发展良好。
   ——行业协会的四项职能基本确立、服务水平大幅提升。在评估的基础上,推进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在行业管理与服务方面的技术性、事务性职能,逐步转移给行业协会。各级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项目、内容进一步扩大。行业协会基本建立起自律、代表、协调和服务四项职能。到2012年,重要行业的行业协会加快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参与或独立建立行业共性技术平台,一些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的行业协会建立电子商务平台。重要行业的行业协会能够有效应对贸易壁垒,协调会员企业行动,开拓国内外市场。
   ——行业协会的制度规范基本健全,运作机制逐步完善。行业协会依法设立和退出的机制进一步完善。行业协会的内部制度不断健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舆论对行业协会的外部监督富有成效。行业协会的对外交流合作机制以及参与管理行业、社会事务的机制初步建立。到2012年,行业协会发展的规范化标准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广;重要行业的行业协会基本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较为健全的决策、监督机制和人事、财务制度;行业协会的绩效评估体系基本建立。
   (四)重点任务
   (1)培育和发展重点领域的行业协会。
   ——总结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经验,紧紧围绕我省经济转型升级、社会建设管理加强的时代需要,以行业骨干企业为主体,有重点地在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培育和发展一批综合实力较强、运转机制灵活、功能比较完备的行业协会。已经建立的,要注重完善运行机制,充实专业力量,提升社会影响力。
   ——注重巩固和发挥比较优势,加强同国内关联行业的协调与合作,探索建立利益共享机制,努力将具有浙江特色的若干行业协会打造成为跨省性行业协会。
   ——发挥总部设在中心城市的行业协会的优势,进一步密切行业协会与政府、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及其它组织的联系,增强对省内其它同行业企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扩大行业代表性和公信力。 
   (2)推进行业协会应有职能建设。
   ——增强自律职能。树立追求企业经济效益与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并举的新理念,切实维护对消费者负责、对社会负责的价值观,善于根据行业发展的要求制定行规行约并组织实施。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协会章程制定相应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组织贯彻实施有关地方或国家标准并进行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积极参与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行业失信惩戒机制。
   ——注重代表职能。树立行业协会权力来源于全体会员依法委托的新理念,把握行业的核心利益和关键环节,善于代表行业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地方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代表会员企业开展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调查、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协助会员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参与协调贸易争议。准确反映行业、会员合理诉求,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强化服务职能。坚持行业协会服务会员的宗旨,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鼓励行业协会根据所在行业的特点和自身的组织能力,积极开拓适宜的服务领域、持续提升服务水平,打造行业协会的核心竞争力,着力强化行业协会在行业共性技术创新、市场开拓、人力资源开发、改善公共关系等领域的服务功能。
   ——完善协调职能。树立通过协调行业政策和行动来维护会员权益的新理念,着眼于构建行业协调机制,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接受政府监督的范围内,创新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并协调好行业营销、成本、定价等方面的政策倡导与协作行动。在涉及行业利益与公共利益的领域内,积极沟通与协调好行业协会与政府、其它社会组织、群体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
   ——承接政府授权委托的其他职能。适应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新趋势,争创合格、优秀行业协会,善于承接地方政府转移、委托或授权的部分职能,履行好行业信息披露、标准起草、纠纷裁决、资质资格认定、检验检测以及行业规划、统计、调查、生产安全管理、打造产业基地等重要职能。
   (3)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的创新支持作用。
   ——应对创新风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产业竞争力提升有赖于企业创新,支持行业协会建立创新协作体系和风险防范机制,在自觉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同时,推进创新成果全行业企业共享,化解行业内中小企业发展困难。依法补偿行业协会为主体实施的创新战略风险,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联合企业行动,开拓国际市场。支持行业协会完善行业技术、质量标准,规范市场准入,实施出口企业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注册集体商标等品牌国际化战略。以行业协会为主体,强化WTO规则培训。支持行业协会参与境外工业园区建设和重要资源开发项目建设,在国际贸易目标国家和地区依法组织关税减让游说。
   ——组织教育与培训,开发人力资源。完善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地方统筹使用办法,支持行业协会整合行业教育培训资源,把握企业劳动力供需发展趋势,举办各种类型的技术技能培训和操作技能竞赛。发挥行业协会监督、检查与考核功能,支持行业协会设立专门委员会,认定培训资格、审查培训合同、确定培训时间和组织技能考试,依法颁发证书。
   ——加强群体意识认同,履行社会责任义务。发挥行业协会群体身份和意识认同、发掘行业合作潜力、提供行业公共物品的优势,在更广范围内,支持行业协会编制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标准体系,实施行动计划,推动单个企业的行为延伸为整个行业的行为,单个企业的形象改善延伸为整个行业的形象改善,单个企业的声誉收益延伸为整个行业的声誉收益,努力增进企业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4)引导和支持行业协会规范化建设。
   ——制定完善规范化标准。按照国务院行政规章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行业协会发展的规范化标准,推广应用《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和《行业协会管理手册》。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行业协会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行业协会依法设立、运行、监督和退出的基本规则。
   ——实施行业协会运行绩效评估。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对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实行评估的规定和要求,健全评估规则和工作机制,加强行业协会运行绩效定期或不定期评估。注重运用第三方评估方法,力求取得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估结果。
   ——加强行业协会监督机制的建设。行业协会要自觉接受政府的依法监督。行业协会接受政府委托的项目和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应向社会公开并接受其监督。行业协会的重大决策、财务运行和人事安排应及时、准确地向会员公开。倡导并鼓励部分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建立理事会下的监督委员会或者隶属于会员大会的监事会。
   (5)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参与行业和社会管理的机制。
   ——支持行业协会参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参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讨论和编制。城乡、土地、产业、投资等重要规划的编制审查,特别是涉及本行业的方向性、政策性重大问题,要充分听取行业协会的合理建议和意见。
   ——畅通行业协会协同提供公共产品的渠道。及时公布区域公共产品的建设计划、责任主体和政府支持政策等信息,探索政府与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合作提供公共产品的有效方式方法。提高申请程序和财政资金资助的透明度,支持优秀行业协会长期合作提供优良服务产品。
   ——搭建对话沟通平台。以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安全生产及食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企业改制与并购纠纷、劳资纠纷、环保纠纷等处理工作为突破口,适时搭建地方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对话沟通平台,发挥行业协会独有优势,合作化解矛盾,提高应对效率。
   四、主要实施内容
   (一)“四个一批”建设
   行业协会发展必须坚持与浙江融入全球经济和贸易体系相结合,与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升级相结合。按照十一五规划纲要中“培育各类社会组织”、“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提高对外贸易效益”和“提高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水平”等要求,加快发展下列“四个一批”的行业协会,并在财政资金奖励、政策优惠等方面给予支持。
   ——一批支柱性产业的行业协会,主要包括以下重点行业:纺织、服装、皮革、五金、造纸、精细化工、造船、汽车装备制造业、建筑业、商贸物流、金融保险、旅游会展、文化、房地产、农业主导产业等。建设内容为整合已有行业协会,选择一些基础实、影响大、实力强的行业协会重点扶持培育,加强行业协会在自主创新、产业优化升级等方面的作用。
   ——一批块状经济的代表性行业协会,主要包括以下具有块状经济特征的重点行业:中高档纺织、品牌服装、电器及配件、通用设备、交通设备(汽摩配)、五金、电子、皮革、工艺品、区域性的农业优势产业等。建设内容为整合、壮大一批有代表性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协会在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拓展高端市场等块状经济共性建设中的攻关作用。
   ——一批新兴产业的行业协会,主要包括以下重点行业:电子信息产业、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环保节能产业、电子商务、互联网产业、现代物流业、市场中介服务业、新兴文化产业、会展业、培训业、保健业、休闲及度假业、高效生态农业等。建设内容为加大引导和服务力度,加快培育、建设现代行业协会,提高行业协会自主发展能力。
   ——一批全省性、跨省性的行业协会。在上述三个一批行业协会中,选取一批全省范围内在经济规模、技术创新、产业升级、节能环保、市场竞争力等方面较为突出行业的行业协会,进行重点培育。
   (二)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按照十一五规划纲要“完善国际贸易摩擦应对机制”,“着力自主创新、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加强和完善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及中介机构的分工协作,提高快速反应的贸易摩擦应对能力,建立行业共性技术的创新服务机制,充分发挥信息化对工业化的带动作用,促进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重点支持行业协会协调和参与四大行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并给予一定财政经费资助:
   ——行业协会“三反一补”调查、应诉平台。选择大宗出口产品的行业,支持行业协会牵头组建应对贸易摩擦合作体。
   ——中小企业行业共性技术服务平台。依托开发区(园区)、产业集群,区域性农业优势产业,支持行业协会牵头组建中小企业共性技术服务平台。
   ——行业电子商务平台。以产业集群为依托,支持行业协会创办以服务中小企业为主的电子商务平台。
   ——行业信息中心平台。以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服务贸易为重点,支持行业协会创办以服务中小企业为主的行业信息中心。
   (三)行业协会服务能力建设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提出的“加强行业自律”、“切实履行好服务企业的宗旨”、“大力推进行业协会的体制机制改革”等指导意见,结合浙江实际,通过制度建设,规范行业协会的运作机制,完善行业协会的绩效评估体制。通过推进有关项目实施,切实有力地提升行业协会的服务能力。
   ——推行《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以完善行业协会选举、治理结构、决策与监督、议事规则为重点,推广《章程》示范文本,加快在行业协会实施。
   ——充实专业人才。行业协会设立专职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占80%以上。建立与大专院校合作培训机制,定期开展行业协会专职人员理论与实践培训。
   ——规范收费及财务管理。依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行业协会收费规则及基本标准。贯彻落实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健全行业协会财务核算、资产管理及审计监督制度。
   ——实行行业协会运行绩效评估。依照《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行业协会运行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推开。完善评估规则及工作机制。
   ——发布推广《行业协会管理手册》。组织编写《行业协会管理手册》,指导行业协会管理者,提升行业协会的规范化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四)行业协会制度建设
   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完善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制度。组织力量开展对德国《工商法》、法国《商会法》、日本《商工会议所法》、美国相关法律(分散于反垄断法、税收法、捐赠法、信托法、政治资金管理法等法律)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商业团体法》、《工业团体法》的研究,推进行业协会地方立法。
   ——完善登记管理制度。贯彻落实《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便利行业协会设立和退出为方向,依托各级社团登记机关,完善行业协会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及年检程序。
   ——组织开展行业协会地方立法调研。结合国内外理论与实践,组织力量,开展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加大企业和公众参与力度,推动行业协会地方立法进程。
   ——举办国际国内行业协会立法及政策研讨会。邀请国内外行业协会研究专家、地方立法专家以及行业协会实务人才,开展学术和政策研讨活动,加强研讨成果宣传和应用。
   五、保障措施
   (一)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落实行业协会职能
   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积极转变地方政府职能和运行机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规范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事项,把行业协会应有的职能落实到位,将技术性、评估性的职能和事务逐步移交给行业协会。
   坚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行业协会自身努力相结合,促进行业协会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行业服务四项基本职能以及地方政府授权委托的其他职能建设。在职能建设过程中,要注重制度构建和分类规范,形成地方政府职能交得出、行业协会承接得起的良好格局。在职能移交中,要积极探索依法移交、委托授权以及签订协议等有效方式方法,形成行业协会恪尽职守、政府考核监督有方的局面。
   (二)优化行业协会结构布局,扩大行业协会覆盖面
   (1)积极规范现有行业协会。探索建立合法、适宜的行业协会设立、退出机制,促进行业协会的结构优化。对行业范围过大且特色不明显的行业协会,要引导其进行分立分设;对名称相近相似、业务交叉重叠、缺少发展潜力的行业协会,要通过平等竞争,引导其合并重组;对忽视会员利益、缺乏行业代表性、长期没有发挥作用的行业协会,应当责其整顿或依法注销。
   (2)大力发展新兴行业协会。按照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大力发展服务业和建设文化大省的总体部署,着眼于经济转型升级,着眼于支持新兴产业发展,重点培育和发展一批理念新、实力强、作用突出的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可以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照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和服务功能设立。
   (3)逐步扩大行业协会覆盖面。行业协会要打破部门、所有制、经济规模等界限,注重吸收民营、外资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入会,增加会员单位数量,提升会员企业销售额占同行业的比重,提高行业协会的代表性。要适当放宽入会条件,允许与行业相关的省内科研院所和符合条件的外省市在本省的同业经济组织入会,鼓励行业协会之间的联合,以扩大行业协会的覆盖面和代表性。 
   (4)着力优化行业协会区域布局。打破行政区划界限,支持企业集中、产品和市场优势明显的行业,组建全省性行业协会。支持具有产业、产品和市场优势的行业组建长三角区域性行业协会。支持产业企业较集中、产业产品在全国具有优势、便于开展服务的行业组建跨省性行业协会。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全国性行业协会、国际性行业组织的总部或办事机构落户浙江。
   (三)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健全行业协会法人治理结构  
   (1)健全行业协会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自主办会原则加强行业协会内部组织和制度建设,保障行业协会的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分别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能有效行使最终控制权、经营决策权和经营指挥权。鼓励行业协会设立监事或监事会等,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充分行使监督权。
   (2)建立民主的选举制度和议事制度。基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选举的程序及具体规则。会长应由理事会提出人选,通过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进一步明确各种会议召开的程序与次数,在会议召开之前要及时告知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以及会议议程、讨论事项等。
   (3)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要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会费收取标准应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费的收支情况要定期向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其审查。资产属于财政拨款、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的,要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向社会公开。举办展览展销、专业培训等取得的服务收入应纳入行业协会会计账户统一核算与管理,其收支接受会员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4)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逐步实现工作人员职业化。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制度,完善激励机制,吸引优秀人才,优化人员的年龄、知识结构。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行业协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进行职称评定。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优化行业协会运行环境
   (1)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制度。政府委托行业协会提供的服务,通过市场购买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行业协会承担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职能,授权或委托的政府部门应当提供行业协会履行职能所需要的资金等物质保障。加快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积极探索包括定向委托、项目发包、公开竞标在内的多种政府购买形式;建立并规范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过程中的预算编审、信息发布、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等保障机制;构建多层级的政府--行业协会合作平台。
   (2)完善行业协会税收政策。加快完善行业协会享受非营利组织税收政策的相关办法和办理程序。行业协会的财政拨款收入、各级政府资助收入、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会费收入、社会捐赠收入等,依照有关规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3)建立财政资金支持机制。各级政府要研究设立行业协会发展的专项资金或相关预算支出的项目,主要用于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行业协会的培育和发展,解决行业协会发展中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问题。对行业协会组织重大公益性活动,创办行业共性技术服务平台、行业电子商务平台、行业信息中心等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项目,各级政府要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
   (4)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提供行业协会运行的法律保障。注重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修改、完善工作,促进行业协会的组建、运作、管理走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完善相关管理规章,依法明确行业协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性质、地位和职能,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为行业协会的建设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五)规范政府监管行为,建立行业协会监督机制
   地方政府及政府部门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正确认识行业协会的职能和作用,规范对行业协会的监管行为。进一步消除不利于行业协会发展的行政性限制政策和措施,改善和优化行业协会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通过服务行业协会发展来提高服务企业发展的水平,逐步实现以行业协会管理来协助政府加强行业行政管理。
   行业协会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切实做好行业协会的登记、年检、管理、奖罚等工作,支持行业协会依法按章自主开展活动。探索形成对行业协会规范管理的日常工作体系,健全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和配合,建立综合协调监管机制,创造有利于行业协会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
   制订和完善适用于行业协会的绩效评估体系,确保评估内容、指标、程序、方法客观公正。紧密结合行业协会发展现状和组织管理工作实际,先行试点、分步推进、逐步完善对行业协会的绩效评估工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组建评估委员会,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加强与业务主管单位、相关政府部门及科研机构的沟通与合作,建立健全行业协会评估机制。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