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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置“浙江省机械工业联合会团体标准(ZJB)”的通知

2022-02-24 09:46阅读数:3564

各会员单位、各位理事、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社会组织建立团体标准的相关文件精神,为促进我省机械行业更好发展,经浙江省机械工业联合会五届七次理事会研究决定,设置“浙江省机械工业联合会团体标准(ZJB)”。现将《浙江省机械工业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公布,自通知之日起试行。

附:《浙江省机械工业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机械工业联合会

                             2022221


抄送: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


浙江省机械工业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结合浙江省机械行业发展实际情况,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按照GB/T 20004.1《团体标准化 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浙江省机械工业联合会(以下简称“浙机联”)团体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本办法”) 。

第二条 标准名称:浙江省机械工业联合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英文名称:Group Standard of Zhejiang Machinery Industry Federation(英文缩写:ZJB)。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团体标准,根据机械行业发展情况、企业需求,由行业企业提出并参与制定,浙机联组织审查、发布,在行业企业间使用的自愿性技术文件。

第四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适用于本办法。

第五条 团体标准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保持一致,并积极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为原则,以“促进贸易与交流、推动技术创新发展”为目标,作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效补充。

第六条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其中社会团体代号为浙江省机械工业联合会汉语拼音缩写ZJL组成。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浙机联设立专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负责团体标准的立项评估和标准审定工作,研究制定团体标准的发展规划。专家委的委员由行业企业、科研院所以及检测认证机构等人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委可聘请特邀委员或委托机械行业领域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技委”)对项目进行评估和审查。评估和审查期间,特邀委员或标技委的权利和义务与正式委员相同。

第八条 专家委由浙机联负责管理。

第九条 根据团体标准制定需要设立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工作组对所起草的团体标准质量负责。

第三章 团体标准的制订

第十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程序和要求,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出版、复审、修订等,应符合《“浙江省机械工业联合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行业企业可随时提出团体标准立项申请;浙机联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团体标准立项计划。团体标准立项申请由质量标准部受理,提交专家委评估。

第十二条 经专家委评估,浙机联批准立项的团体标准,由工作组负责组织起草。工作组原则上由立项申请单位负责组建,进行标准的起草和征求意见等工作。

第十三条 专家委负责对团体标准进行审查。审查一般采用会议审查;必要时,可采取函审。审查意见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获得不少于参与审查委员的四分之三赞成票方为通过。

第十四条 通过评审的团体标准由浙机联批准和发布。

第十五条 团体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12个月,采用快速程序的制定周期一般为6个月。特殊情况下,经申请批准项目变更的最多可延长6个月,超过18个月未能发布的团体标准项目自动撤销。

第十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可视情况采用快速程序:

(一)等同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项目,或经一定规模的实践检验证明可行的企业标准转化项目,可由立项阶段直接进入征求意见阶段。

(二)对现行团体标准的修订项目,可由立项阶段直接进入审查阶段。

第四章 团体标准的实施与复审

第十七条 浙机联宣传推广已批准发布的团体标准,鼓励行业企业采用,推荐争取转化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并作为行业开展相关工作评审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浙机联对团体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追踪,并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 团体标准实施后原则上每三年复审一次。 对标准先进性、适用性、有效性进行评估,确认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第五章 知识产权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的版权属浙机联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浙机联同意,不得印刷、销售。

第二十一条 为促进技术的发展和更新,标准起草组应对涉及专利的团体标准按照GB/T 20003.1《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的规定进行处置,以保护社会公众和专利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涉及专利的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公开、透明。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依据团体标准开展的培训、检测、认证等活动必须经过浙机联批准授权后使用。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三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由项目牵头单位和参与起草单位共同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机械工业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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