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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浙江机械行业先进单位和优秀工作者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等四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1-17 16:36阅读数:4858

各会员单位、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浙江省功勋荣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浙江省机械工业联合会章程》,经浙江省机械工业联合会五届九次理事会研究决定,现将《浙江机械行业先进单位和优秀工作者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等四个管理办法予以发布,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机械工业联合会

2023年1月3

 

附件目录:

一、浙江机械行业先进单位和优秀工作者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二、浙江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三、浙江省机械工业联合会科技成果、新产品鉴定工作条例;

四、浙江机械工业群众性质量管理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附件一 -------- 返回附件目录 --------

浙江机械行业先进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浙江省机械工业联合会章程》和相关政府规定,为表彰先进,激励全省机械行业及从业人员创先争优的精神,更好地促进浙江省机械行业发展,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规范地做好遴选表彰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先进称号分别为:“浙江机械行业先进单位”、“浙江机械行业优秀工作者”及专项工作荣誉称号。

第三条  遴选表彰按工作实际需要开展。评选工作接受党建领导机关党委领导、政府部门监督指导。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范围

    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械行业企业;

(二)申报条件

    按照评审年度发布表彰决定的具体条件执行。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五条  各项荣誉由所在单位推荐申报(也可由相关协会推荐),报浙江省机械工业联合会秘书处。

第六条  浙江省机械工业联合会秘书处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在规定期内可以重新提交材料。

第七条  评前公示。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人员,在浙江省机械工业联合会相关媒体平台进行5个工作日的评前公示。

第四章 组织和评审

第八条  浙江省机械工业联合会组织成立评审工作委员会,专家由业内学者、专家、管理工作者组成(申报单位的专家原则上采取回避制度),设立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对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评审结果。

第十条  在浙江省机械工业联合会相关媒体上公布评选结果,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一条  凡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和优秀工作者由浙江省机械工业联合会授予“浙江机械行业先进单位”、“浙江机械行业优秀工作者”及相应的称号。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出具虚假材料,经查实,撤销申报资格或者取消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并对所在企业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永久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三条  评委及有关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秘密,廉洁自律,认真工作。对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取消相应评审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机械工业联合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311日起执行。

 

 

附件二 -------- 返回附件目录 --------

浙江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机械工业联合会章程》,为奖励在浙江省机械工业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单位,经浙江省科技厅批准备案,设立浙江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浙江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奖励范围

(一) 我省机械工业下列科技成果列入奖励范围:

    1、机械工业技术发明成果;

2、推动机械工业科技进步的应用开发成果,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进行的研究、开发、试验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

3、实现机械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推广应用;

4、促进机械工业科技创新的其它成果;

5、机械工业领域标准化研究成果。

(二)下列科技成果不列入奖励范围:

1、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非民用机械工业的科技成果;

2、知识产权等事项有争议的项目。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机械工业技术发明成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技术发明是国内外所没有的,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其相关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公开发表的,也未曾公开使用;

2、虽然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和产品,但省内没有,而且对我省机械工业科技创新有较大促进作用的成果;

3、具有显著的技术特点和明显进步,与同类技术相比,技术经济指标优于同类技术;

4、经一年以上实践.证明可以应用并取得良好的效果;

5、己申请国家发明专利;

6、评奖前三年内研发成功的项目。

(二)推动机械工业科技进步的应用开发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上有所创新,解决了关键技术问题,促进我省机械工业科技进步:

2、项目经一年以上的生产应用,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评奖前三年内开发成功的项目。

(三)实现机械工业科学成果转化的推广应用成果,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1、技术水平应为国内先进或国内领先;

2在本专业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3、对我省机械工业科技进步产生了较大影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

4、评奖前三年内取得较大推广成果的项目。

第五条  获奖条件

(一)目主要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提出、实施项目总体方案,为项目完成在技术上起决定性作用者;

2、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直接贡献者;

3、在成果转化和推广中做出创造性贡献者;

4、在解决试验、投产及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者。

(二)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科技成果的研制、开发、推广应用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资金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协调作用的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作为完成单位参与评奖。 

第六条  奖励等级和标准

(一)浙江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二)一等奖项目:应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应出具查新报告),技术难度大,对行业科技进步有重大促进作用,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

(三)二等奖项目:应达到或接近国内领先\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行业科技进步有促进作用,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三等奖项目: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一定技术难度。对行业科技进步有一定促进作用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额

(一)一等奖项目完成人原则上不超过12人,完成单位原则上不超7个

(二)二等奖项目完成人原则上不超过10人,完成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个。

(三)三等奖项目完成人原则上不超过8人,完成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个。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独家完成的项目由完成单位组织申报。

(二)两家或两家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同协作单位协商后,由项目主持单位组织申报。

 (三)个人项目需有五名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其中三名应为外单位〕的专家书面推荐后,由个人申报。如该项目完成人是在职人员,应附完成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申报项目证明。

第九条 申报材料(以当年发放的文件要求为准)

(一)《浙江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推荐书》。

(二)科技成果研究报告。

(三)财务部门出具的经济效益证明。

(四)用户使用证明或社会效益证明。

(五)科技成果查新报告。

(六)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软著、论文)

(七)两年内的省级及以上部门、省级行业协会(学会)的科技成果认定证书(鉴定、验收、评价等)。

申报材料包括:纸质申报推荐书式三份,附件一份,电子版一套。

第十条 申报日期

每年的5月1日至8月31日。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浙江省机械工业联合会内设立浙江机诫工业科学技术奖工作办公室,负责浙江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审形式采用会议方式进行,成立浙江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经形式审查合格并经公示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按本管理办法申报条件要求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按照评分制进行打分(评分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要本着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行使评审权利,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十五条 经评审委员会最终评审确定的项目,由浙江省机械业联合会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以文件形式公布。

第十六条 凡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单位,可在公示期内向浙江省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申诉。我会在接到申诉后,组织由在本行业内有影响的省内外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争议项目进行复议,复议结论为终审结论。

第五章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负责浙江机诫工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7-11名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浙江省机械工业联合会。

第十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包括直接从事科研、教学、生产和管理的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专家,以及行政部门中从事科技管理作的领导。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特殊情况可聘12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2)对本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省内外本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的

十九  浙江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浙江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完成人,或者与项目完成单位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加当年的评审(特殊情况除外)。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浙江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以精神鼓励为主。获奖项目由浙江省机械工业联合会公布,授予奖状和证书。

第二十一条  获奖项目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经査属实,撤消其奖励,收回奖状和证书,三年内取消该个人或单位申报项目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机械工业联合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三 -------- 返回附件目录 --------

浙江省机械工业联合会

科技成果、新产品鉴定工作条例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浙江省机械工业联合会章程》,为进一步规范新产品鉴定、科技成果鉴定、科技项目评价等科技服务工作,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和项目申报,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鉴定工作坚持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督促企业自律、完善、提高,确保鉴定结果的严肃性、权威性和鉴定制度实施的有效性。

第三条  鉴定职能

利用浙江省机械工业联合会专家库和会员的工作网络体系,按市场经济规律与机制,向全省受理并组织完成对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技成果(包括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的技术评价工作,在技术上对受托项目作出评价。

第四条  鉴定范围

1.列入国家科技攻关、重大专项等科技计划项目及新产品、新技术项目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2.列入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重大技术开发项目、成果转化项目、新产品和新技术等计划内项目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3.列入省内其它政府部门的各级科技计划的研究开发与产业化项目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4.具备下列条件的其它重大应用性科技成果:

⑴ 创新性强,技术成熟的科技成果与新产品;

⑵ 技术性能指标在国内处领先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

⑶ 经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的推广应用价值和推广应用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与新产品;

⑷ 对区域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科学技术成果与产业化项目。

第五条  由项目完成单位向浙江省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鉴定申请,申请者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申请者要完整、真实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申请时必须明确产权归属,有两个以上完成单位的,应协商形成书面意见后,由第一完成单位盖章。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社会公共利益、环境或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予受理鉴定申请。

第七条   符合鉴定条件的单位,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提交下列技术文件和资料:

1.鉴定大纲

2.计划任务书、合同书或经批准的立题报告;

3.研究(研制)技术总结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基本内容);

4.查新报告

5.检测报告和试验报告;

6.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7.用户使用报告(尚未应用的预先研究成果应提供应用前景证明);

8.产品使用说明书;

9.产品标准(企业标准、团体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地方标准)及标准化审查报告;

10.知识产权状况报告(含专利、著作权、技术秘密的情况);

11.设计与工艺图表,新产品须有完整的设计图纸;

12.投产条件和环保情况报告,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13.成果完成单位(不包括一般试制加工单位及一般协作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按解决该项成果技术问题所作贡献大小排序)。

(备注:尚未应用的预先研究成果可以不提供第三方测试报告\试验报告,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标准)

第八条  浙江省机械工业联合会负责对科技成果(新产品)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主要审查资料是否齐全、统一、真实;技术总结报告、试制工作报告等内容是否详实;提供的产品检验报告是否由法定专业检测单位出具;科技查新报告结论是否明确无误。凡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我会将给予指导并要求补充齐全资料后再进行鉴定。

第九条  我会根据被鉴定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后,聘请5—9名同行专家组成该成果的鉴定委员会(申请单位可以向浙江省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鉴定委员会委员的建议名单)。鉴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我会在该科技成果鉴定委员会的成员中提名,经该鉴定委员会全体委员通过产生。鉴定委员会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技术评价,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

第十条  鉴定委员会委员条件

1.对被鉴定成果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研究发展现状;

2.具有高级(或相应)技术职称;

3.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

被鉴定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以及与鉴定成果有关联性的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该成果的评价鉴定委员会。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新产品)鉴定的主要内容

1.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2.技术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并符合规定;

3.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4.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第十二条  组织实施科技成果鉴定主要以会议鉴定方式进行, 会议鉴定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鉴定会议由联合会相关人员主持。宣布会议鉴定成果名称,宣读并通过鉴定委员会的名单,提议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人选,明确会议任务和提出要求。

2.鉴定会在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的主持下进行技术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要听取完成单位的技术报告、测试报告、应用报告及其他必要的报告。必要时,安排鉴定委员会专家对被鉴定项目进行现场考察或观看有关多媒体资料。

3.在鉴定委员会专家进行质疑并讨论后,综合多数专家意见,形成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应当包括: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科技成果的创造性和先进性;其技术的难度、成熟度、安全与可靠性;生产条件等。

4.鉴定意见形成后,由鉴定委员会主任向被鉴定成果的完成单位读鉴定意见。

第十三条  经鉴定通过的科技成果(新产品),鉴定会结束后,申请单位结合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申报材料并报送浙江省机械工业联合会,我会在收到企业完整材料,经审查无误后一周内,为申报单位颁发鉴定证书。

第十四条  凡对鉴定程序和结论有异议的单位,可向浙江省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申诉。我会在接到申诉后,组织由在本行业内有影响的省内外专家组成的“科技成果评价高级专家委员会”,对有争议项目进行复议,复议结论为终审意见。

第十五条  鉴定会由浙江省机械工业联合会技术发展部负责,包括鉴定申请受理、形式审查,与申报单位的沟通协调,及鉴定会组织主持等工作。

第十六条  为确保鉴定工作稳定有序开展,浙江省机械工业联合会组建专家库,根据鉴定项目类别,从专家库选取专家参与鉴定会,原则上同一个单位不得有两名及以上人员担任专家。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浙江省机械工业联合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四 -------- 返回附件目录 --------

浙江机械工业群众性质量管理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广泛深入持久开展“五小”活动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质量强省战略和新发展理念引领浙江机械行业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群众性质量管理交流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开展,参照GB/T19000系列标准要求,根据《浙江省机械工业联合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机械工业群众性质量管理交流活动(以下简称“交流活动”)主要以质量管理活动成果发布交流活动为表现形式,由浙江省机械工业联合会(以下简称“浙机联”)主办,交流活动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第二章 活动形式  

第三条  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形式多样,有质量管理小组(又称QC小组)、质量信得过班组、质量品牌故事和质量月活动等多种形式。是提高企业职工素质、激发职工群众参与质量管理和改进质量积极性和创造性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质量管理小组(又称QC小组)是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由生产、服务及管理等工作岗位的员工自愿结合,围绕企业的经营战略、方针目标和现场存在的问题,以改进质量、降低消耗、改善环境、提高人的素质和经济效益为目的,运用质量管理理论和方法开展活动的团队。

第五条  质量信得过班组是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围绕企业的质量方针和目标,运用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采取有效控制手段,稳定提高产品、管理和服务质量,能够为顾客及相关方稳定提供满意产品和服务的班组。

第六条  优秀质量品牌故事、讲演活动是增进企业间相互交流,展示企业质量文化发展建设成果,树立企业质量品牌良好形象的载体。品牌故事是以企业文化、品牌文化、质量文化为核心,构建企业质量品牌发展的实践新载体。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浙江机械工业群众性质量管理交流活动主要以质量活动管理成果发布交流形式开展。浙机联设立浙江机械工业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负责浙江机械工业群众性质量管理相关成果组织、交流、发表、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  工作委员会成员由企业、行业、科研院所相关专家组成。根据当年活动成果申报数量及专业情况,从工作委员会中选取一定数量的人员成立年度质量成果评定委员会开展质量成果水平评价工作。

第四章 成果发表  

第九条  成果发表一般定在每年年中举行。成果发表以交流经验、共同提高为主要目的。企业成果发表交流时,可省略共性的步骤,突出体现小组特色和成果的关键内容。发表形式可以灵活多样,不拘一格,提倡图表化,避免模式化,务求简化、求实、有效。

第十条  发表交流的成果是近两年取得的质量成果,有完整的活动记录。鼓励全员参与,提倡“小、实、活、新”的成果。

第十一条  每年3—5月活动成果由企业自愿申报或相关机械行业协会推荐申报。申报材料包括活动成果报告单和活动成果PPT电子版资料各1份。

第十二条  活动成果材料由浙机联质量标准部受理。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报人及时补正相关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十三条  每项活动成果发表时间原则上限定10—15分钟,发表先后顺序随机排序。

第五章  评价与表彰   

第十四条  对企业申报并发表的质量管理成果采取活动评价与成果评价相结合,以活动评价为主的原则,对成果进行水平评价。评价以相应质量团体标准规范为指引,以质量管理活动经常性、持久性、全员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作为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对企业申报并发表的质量管理成果采取活动评价与成果评价相结合,以活动评价为主的原则,对成果进行水平评价。评价以相应质量团体标准规范为指引,以质量管理活动经常性、持久性、全员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作为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对发表成果的评价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T/CAQ 10201《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准则》和T/CMQMA 001《质量信得过班组建设规范》等相关标准,编制相应质量成果评分表。年度质量成果评定委员会依据评分表,分组对相关质量管理活动成果进行水平评价。评价方式以材料评审与现场评审为主,适当考虑企业内部质量管理活动普及率及历年参加省机械行业质量管理活动发表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浙机联组织召开年度浙江机械工业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成果表彰大会,对质量交流活动成果颁授相应的评价证书。

第十七条  对获得成果评价证书的班组成员,鼓励企业制定质量管理成果的收益分配方案,建立活动奖励晋级制度,把质量管理活动成果作为职工业绩评价、技能评定、晋级晋升的重要依据,给予优先参加有关质量管理方面培训学习和深造的机会,保护职工创新创造的积极性。 

第十八条  浙机联负责将年度优秀质量活动成果向全国性协会团体推荐,参加其活动成果发表交流。

第十九条  活动成果发现有数据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经査属实,收回评价证书,三年内取消该小组或单位申报成果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机械工业联合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