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是确定合同标的质量最为重要的依据。如果合同的标的仅仅是一个商品(产品或服务)的品名,没有具体的质量要求或质量验收要求,那么就无法确定当事人在合同标的上的权利与义务,这样的合同即便成立也难以实际履行。从理论上说,依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完全可以不依赖标准而对标的的质量作出具体约定。但是,在现代社会,这种情形变得越来越不现实。现实的情况常常是当事人需依靠标准来确定合同标的的质量,合同与标准之间形成了某种依赖关系。一方面随着科学技术发展,产品和服务的科学和技术成分越来越复杂,非一般人所能知晓并能在合同中作出具体描述,当事人离开标准而自行约定合同标的质量的要求,客观上几无可能,而且也不经济。另一方面,随着标准化事业的发展,标准化活动已经扩大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标准几乎无处不在,并直接影响到交易活动,为确定合同标的的质量提供了技术支撑,提供了便利。在法律上,合同对标准的依赖关系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标准通过当事人的约定而进入合同,成为合同的条款,这种条款可称之为“标准条款”;二是当合同对标的的质量要求不明确(存在合同漏洞)时,通过援引标准作为判定合同标的质量的依据,以填补合同标的质量的漏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上述两个层面对合同与标准的关系作出了不同的反应。第一个层面上,《合同法》第12 条将“质量”列为合同的一般条款,但未在一般合同条款上对标准作出规定,只是在个别合同的条款上作了规定,如《合同法》第131 条(买卖合同的内容)、第252 条(承揽合同的内容)、第324条(技术合同的内容),将检验标准或验收标准列为合同条款。第二个层面上,《合同法》第62条第1项对质量要求不明确情况下如何采用标准作了规定,即:“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与立法不同的是,合同与标准的关系并未引起必要的关注。我们不仅对标准如何进入合同而成为其条款以及标准条款的效力等问题缺乏必要的研究,而且对《合同法》第62条第1项引致的在法的适用层面上如何援引标准的问题也缺乏应有的探讨,合同与标准的关系问题仍属于理论上的空白。这个问题并非不重要。首先,合同与标准之间形成的依赖关系,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应当得到理论上的解释。其次,立法上如何正确地处理合同与标准的关系,包括《合同法》第62条第1项的规定是否有待完善,需要给出答案。最后,司法上如何判定标准条款的效力,《合同法》第62条第1项的司法适用问题,也需要进行理论的探讨。因此,无论是在理论层面上还是在立法和司法层面上,明确合同与标准的关系问题,都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和意义。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合同与标准的关系问题不是一个单纯的民法问题,而是一个涉及标准化法的民法问题。正确把握合同与标准的关系,须从标准化法入手,结合国家的标准化体制,单纯从民法(合同法)的角度来探讨合同与标准的关系,并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作者:柳经纬,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特此声明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