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标准是如何分类的?
按标准制定主体不同,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其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是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
按实施方式不同,可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自愿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只有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标准包括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
17、标准与法律法规的联系是什么?
标准与法律法规在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公共管理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标准与法律法规相辅相成,法律法规是标准化活动的依据,标准是对法律法规的补充和支撑。通过法律法规使标准制定规范并有效实施,通过标准可对具体的对象进行量化、技术性评价,从而达到支撑法律法规管理规范的目的。
18、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目的是什么?
标准化在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提质增效、服务外交外贸等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通过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健全统一协调、运行高效、政府与市场共治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
19、团体标准与推荐性标准有什么
区别和联系?
团体标准是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是我国标准化改革的重要方面,是新型标准体系中最具有活力和创新性的部分,是由依法成立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市场相关主体,以市场和创新需求为目标,共同制定的标准,供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是自愿性标准。国家鼓励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
推荐性标准是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包括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与团体标准相比较,更侧重于公益性和基础性。
团体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是我国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实施效果良好、符合推荐性标准制定条件的团体标准,应当转化成推荐性标准。一些可以由市场主体遵循市场规律制定的推荐性标准,宜由团体标准来承接。例如:2018年3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可转化成团体标准的现行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见附录一)指出,将逐步缩减现有推荐性标准的数量和规模,培育发展团体标准。该部对2013年及以前批准的推荐性标准(不含正在修订标准)进行了复审,编制了可转化成团体标准的现行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目录,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在保证开放、透明、公平和不降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水平的前提下,可组织对目录所列标准项目特别是标龄较长的项目进行完善提高、补充细化。
20、团体标准与企业标准有什么
区别和联系?
(1)团体标准是由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按照自行规定的标准制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标准,由社会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按照社会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2)企业标准是企业根据需要自行按照企业有关程序制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
(3)需要注意的是,以多个企业的名义或以多个企业协议组成的联盟(尚未依法登记)的名义制定的标准,属于企业间联合制定的标准,这种标准是企业标准,不是团体标准。
(4)团体标准与企业标准属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
综上所述,它们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
21、团体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体制是什么?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
国家实行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国家鼓励团体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标准化重大改革,研究标准化重大政策,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指出,在标准管理上,对团体标准不设行政许可,由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自主制定发布,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团体标准发展指导意见和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对团体标准进行必要的规范、引导和监督。
22、社会团体如何进行团体标准
自我声明公开?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第十八条鼓励社会团体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现阶段可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http://www.ttbz.org.cn)上声明公开。注册步骤见附录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用户管理规定(试行)》。
社会团体自我声明其公开的团体标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并对公开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公开的标准信息包括团体标准的名称、编号等信息。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还应当公开标准涉及专利的信息。鼓励社会团体公开其团体标准的全文或主要技术内容。
23、团体标准的制定前提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明确指出,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国家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
24、现行法律法规对团体标准的
内容有哪些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中明确指出:
(1)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2)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
(3)制定团体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4)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
25、什么是利用标准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利用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一般包括:
(1)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查、重复认证等歧视性的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2)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制定、发布行业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团体标准;
(3)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达成拒绝采用新的技术标准的垄断协议。
26、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废止的主体是否一致?
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废止的主体应一致,如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7、对团体标准的发布机构有什么要求?
慈善组织、基金会能够发布团体标准吗?
团体标准的制定主体是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成立并在民政部登记的社会团体。不是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社会组织,不能发布团体标准,包括慈善组织、基金会。
注1:团体标准一般由组织制定该团体标准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组织按照一定的程序要求进行发布。
注2:在民政部没有备案的产业技术联盟可以依靠相关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组织按照一定的程序要求发布团体标准。
注3: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慈善组织和基金会不属于社会团体,因此不能制定和发布团体标准。
28、社会团体之间可以联合发布
团体标准吗?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中指出,鼓励社会团体之间开展团体标准化合作,共同研制或发布标准。联合发布的团体标准可以在封面上标注双编号或在前言中说明有关情况。
29、团体标准化活动涉及的违法行为有哪些方面?
对应的处罚规则是什么?
(1)不符合法律法规、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不符合产业政策。《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社会团体制定的团体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规定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相关团体标准,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同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通报,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将其违规行为纳入社会团体信用体系。
(2)不符合制定原则。《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社会团体制定的团体标准不符合“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相关团体标准,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3)不符合编号规则。《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社会团体未依照本规定对团体标准进行编号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标准编号,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4)形成行业垄断。《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利用团体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