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重视,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应重点把握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质量优先,把握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找准突破口,增强针对性,始终把高质量贯穿于高校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和运用全过程。二是突出转化导向,树立高校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促进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优化提升。三是强化制度引导,发挥资助奖励、考核评价等制度的“指挥棒”作用,建立并不断完善各类制度和措施,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与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统筹协调的工作机制。
二、文件编制阶段因地制宜,因繁就简,物尽其用。
高校可将《标准》的要求与高校目前的有效做法相融合,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创新方向和专业特点等进行适应性调整,因地制宜,因繁就简,物尽其用,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文件。另外,高校应注意及时掌握政策趋势,确保高校知识产权工作和成果转化工作有序衔接,确保体系文件的合规性,增强体系文件的长期稳定性。下面简要举例予以说明。
1.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
高校进行知识产权转化的前提是职务科技成果的有效保护。在知识产权布局方面,《标准》要求在科研项目全过程进行知识产权管理,《意见》进一步鼓励高校围绕优势特色学科、国家战略新兴产业和重大经济领域,强化知识产权布局,并为成果转化提供必要的高价值专利储备,体现了高校兼具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双重职能”。另外,《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还鼓励专业技术转移机构早期介入科研团队研发活动,为科研项目知识产权管理、运用和成果转移转化提供全面和完善的服务。
2.知识产权激励和评价
在评价方面,《标准》要求高校将知识产权工作状况作为对院系、科研机构及教职员工进行评价、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意见》进一步要求高校加大对专利转化运用绩效评价权重,坚决杜绝简单以专利申请量、授权量为考核内容。在奖酬方面,《标准》要求高校依法对发明人给予奖励和报酬,对知识产权运用有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意见》进一步要求高校通过如提高转化收益比例等“后补助”方式予以奖励,停止对专利申请资助奖励,大幅减少并逐步取消对专利授权的奖励,充分体现了高校知识产权工作以“运用”为核心的发展方向。
3.知识产权转化和运用
《标准》规定了高校通过许可和转让、作价入股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运用。《意见》进一步支持高校创新许可模式,对专利授权满3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的专利,高校可向社会开放许可,同时支持高校筹资设立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基金,用于专利导航、专利布局、专利运营工作,形成转化收益促进转化的良好循环。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为高校专利开放许可提供了法律依据。可以预见,专利开放许可有可能成为高校今后知识产权运营的一种重要方式。
4.知识产权归属和收益分配
《标准》要求高校在项目合同中约定双方知识产权归属、使用、处置、收益分配等。《意见》进一步允许高校开展职务发明所有权改革探索,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充分发挥产权奖励、费用分担等方式的作用,促进专利质量提升。另外,《方案》提出选择20家高校开展为期3年试点,探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不低于10年的长期使用权,并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三、培训宣贯阶段全员参与,循序渐进,各有侧重。
根据高校实际情况,根据各部门职能和岗位要求,确定相应培训重点,有的放矢的实施培训。例如,对校长(或)院长和管理委员会,重点培训国家知识产权政策、知识产权战略方面。对各院系、项目组,重点培训专利挖掘、技术秘密保护方面。培训要循序渐进,由浅入深,使员工充分理解体系文件的各项要求。
四、实施运行阶段体系建立后,高校应按照体系文件的要求,在高校内部全面实施和运行。一方面是落实体系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另一方面可以检验体系文件是否适宜,并为体系文件修改提供依据,这也是后续开展检查监督、绩效评价工作的基础。
五、持续改进阶段
持续改进是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灵魂,也是保持体系适宜性和有效性的先决条件。高校应定期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运行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监督,并由校长(或院长)应组织管理委员会,对各部门、院系知识产权工作进行绩效评价。根据检查监督和绩效评价的结果,并对照知识产权目标,进一步制定和落实相应的改进措施,确保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及方针和目标的适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