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丽水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提出对申报组织已获得“品字标”品牌的,应当优先推荐。下面让我们一起来解读吧!
一、
出台背景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提质增效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 (中发[2017]2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修订本办法。
二、
修订内容
《丽水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相比2012年版《丽水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相关内容得到进一步修订与完善。主要包括:
1.调整评审周期。将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周期从一年1次调整为两年1次,与中国质量奖、浙江省政府质量奖保持一致。
2.丽水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设2个奖项,其中“丽水市人民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为鼓励创新,同时设立“丽水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以下简称“质量管理创新奖”)。“质量管理创新奖”为新增奖项,授奖对象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在质量管理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创造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从事产品生产(含农产品加工)、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组织。取消个人奖,与省奖保持一致。
3.结合我市当前经济产业发展实际和省奖导向,对鼓励申报对象进行再次明确,将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制造业重点细分行业和数字经济、生命健康等新兴产业也纳入鼓励范围。
1.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调整为市市场监管局;
2.增加评审员评审资格要求,必须是省级以上质量奖评审专家库专家。
对组织申报基本条件做了完善:
1.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的时间明确为满3年;对数字经济新兴产业、生命健康产业和农业,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年限不作要求。
2.增加“亩均效益”等相关要求。参评组织“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居同行业前列。
03
优先推荐组织增加“品字标”品牌企业。
1.新增现场答辩程序;
2.提升社会影响。在公示环节增加质量管理经验介绍等内容;通过媒体专栏、专刊等多种形式宣传推广,扩大社会影响力;
1.对市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的奖励金额从50万元提高至60万元,对新增的“质量管理创新奖”给予20万元奖励资金;并明确同一组织多次获得“质量管理创新奖”不重复兑现奖励资金。
2.新增对省奖和中国质量奖的配套资金,对荣获中国质量奖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的对象,给予配套奖励。
增加社会责任和约束条款。规定获奖企业(组织)必须履行相应社会责任。建立获奖退出机制,对获奖企业(组织)发生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市政府可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奖金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