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是推荐性标准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引用,则该推荐性标准具有相应的强制约束力,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实施。二是推荐性标准被企业在产品包装、说明书或者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必须执行该推荐性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与公开标准不一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承担法律责任。三是推荐性标准被合同双方作为产品或服务交付的质量依据的,该推荐性标准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执行该推荐性标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答:根据《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标准中涉及专利的处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是标准中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必要专利,即实施该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二是参加标准制定的专利权人应如实披露必要专利信息,鼓励没有参与标准制修订的组织和个人在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信息。三是涉及专利的标准在批准发布前应当获得专利权人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这种许可声明可以是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的免费许可,也可以是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的收费许可,还可以是不同意上述两种方式进行专利实施许可。专利权人承诺对标准使用人遵守“公平、合理且无歧视”的原则许可其专利技术。四是标准中涉及专利的实施许可及许可费用问题,由标准使用人与专利权人依据专利权人的专利许可声明协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