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用标准的六大要点
2021-11-30 14:41阅读数:1705
标准的选用是标准实施的第一个环节,应充分重视,做到正确、合理。美国国防部的某些专家认为,标准的选用对实施及其产生的效果具有决定性意义。然而如何选用标准是个难题。因为各种标准成千上万,这些标准,有的与特定产品或过程、服务根本无关,有的则部分相关或密切相关。有时,同一对象、同一主题还可能同时存在几个标准,它们的要求和内容有的相互补充,有的相互交叉甚至矛盾,情况非常复杂。造成这样的状况有历史的原因,但问题毕竟客观存在。这就使得正确选用标准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和必要。因此,针对特定对象产品实施标准时,首要任务就是在浩瀚繁多的标准中选择并明确执行哪些标准。一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法律、法规在其适用的范围内是必须严格执行的。标准主要在技术及管理层面上为法律、法规提供支持,一旦被法律、法规所引用,就成为其组成部分,就必须选用并严格执行。例如:相关法规规定,必须贯彻执行涉及人身安全、卫生、环保、保密要求,互连、互通、互操作要求的标准。因此,它们都必须选用。合同中规定的标准或规范及其要求是合同标的、工作说明的组成部分,对这些标准,合同乙方也是必须选用并贯彻执行的。二要现行有效标准有“现行”、“被代替”、“废止”等不同状态。例如,关于“机载悬挂物和悬挂装置接合部位的通用设计准则”有3个国军标,它们分別是GJB 1-1980、GJB 1A-1985、GJB 1B-1994,其中 GJB 1-1980和 GJB 1A-1985是废止标准,而GJB 1B-1994才是现行有效标准。因此只有GJB 1B能被选用。此外还需注意,虽然“现行”或“被代替但有效”的标准均可被选用,但一般特别是新产品研制时应优先选用“现行”的标准。有时没有合适的国内标准,经过有关方面的协商同意或批准,也可以直接选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三要适时通常标准都有一个最适宜的使用时间,所以要根据标准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在最适当、最有利的时机选用并进一步实施标准。例如,对可靠性方面的标准,在装备研制早期应选用如GJB 450A-2004《装备可靠性工作通用要求》等可靠性顶层要求方面的标准。而在研制中、后期则应选用可靠性设计、试验、增长方面的标准,如GJB813-1990《可靠性模型的建立和可靠性预计》等。四要适用即选用的标准要适用于特定对象,其规定的指标和技术要求等内容能满足该对象研制、使用等的需要,或解决某一特定问题的需要。例如,某军用工程电子任务系统关于振动、冲击试验要求,从名称上看,当时GJB 150-1986《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和GJB 3493-1998 标准似乎都适用,而且前者似乎更合适。但对它们的内容和指标进行详细分析后说明,GJB 3493-1998标准更适用,更能满足需要。因为该任务系统是装在现有运输机内,而该运输机实际的振动、冲击量值经过测试已经列入GJB 3493中了。五要适量对一个需要选用大量标准的产品或其他对象而言,选用的标准要适量。即在满足研制等需要的前提下,标准数量要少,而不是愈多愈好。因为数少意味着技术、管理要求易于集中统一,便于釆购及其他过程管理,便于节约成本。六要配套协调在选用上下层次及同一层次的多个标准时,相互间都要配套协调。如选用上一层次的产品规范、标准时,要同时选用相应和协调的试验方法、零部件等标准;选用同一层次的各个标准时,相互间的参数、技术要求也要协调。(源自《融融数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