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品标志
GJB 6387-2008《武器装备研制项目专用规范编写规定》规定了产品规范的编写要求。在产品规范中应规定产品标志的要求,包括产品标志的位置、内容及其顺序和制作方面的要求。该标准还规定,产品规范应规定产品包装、运输与贮存中的标志要求,包括防护标志、识别标志、收发货标志、储运标志、有效期标志和其他标志,以及标志的内容、位置等。有关危险品的标志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条例的规定。
GJB 0.2-2001《军用标准文件编制工作导则 第 2 部分:军用规范编写规定》规定了军用规范的编写要求。GJB 0.2的内容、要求与GJB 6387基本一致,均包括了对产品标志和产品包装标志进行规定,提出要求。
在国家军用标准中,下列标准为“产品标志”标准:
GJB 471A-1995《通用军械装备标志》GJB 658A-1997《鱼雷产品标志》GJB 670A-2015《导弹涂色与标志》
GJB 726-1989《军工产品质量标志和可追溯性要求》GJB 1765A-2008《军用物资包装标志》GJB 2118-1994《军用电气和电子元器件的标志》GJB 2998-1997《卫星产品标志》
2.产品标识
在国家军用标准中,下列标准为“产品标识”标准:
3.产品标志与产品标识
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第88页中的解释是:标志(标识) biāozhì。很明显,在《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中是将两个词并列推荐的。
2001年12月,教育部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的语言文字规范GF 1001-2001《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明确规定,“标志”为规范词形,“标识”为被淘汰的词形。从2002年3月31日起,“标识”停止使用。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组织编写的《现代汉语规范词典》中对“标志”和“标识”进行了如下说明。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中9.4.1规定,文件中使用的汉字应为规范汉字。在标准文件编制中,应严格执行国家语言文字规范,避免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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