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具备强烈的公益属性,是各相关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这里的“相关方”包括政府部门、消费者、顾客、所有者、股东、媒体、员工、供方、银行、工会、合作伙伴或社会、社团组织、协会、学会、社区等。
标准需要协商一致的相关方可分为两类:相关方Ⅰ是指在标准化对象的全生命周期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方;相关方Ⅱ是指对标准化对象及其产出的过程中涉及的生产资料的(潜在)所有者。
标准相关方对标准内容的不同部分关注度和影响力是有差别的。
具体来说:
1对标准标识信息部分(如标准的出版物编号、有效性、摘要等信息),不同的标准发布机构(如企业级、行业级、协会团体、国家级、国际级)都在各自的利益占位(部分机构虽然不是以经济上盈利为目标但还有社会影响力等其他利益诉求)发挥权益,既有政府主导代表,也有企业主体代表,主要在相关方Ⅱ中。
2对经验知识部分(如标准要求条款涉及的数据、流程、方法、规则、选项等),其产生于不同的产品生命周期阶段环节并与其所产生的环境条件(如设备条件、工况条件等)和劳动者(技能水平、提炼总结水平、所代表的企业团体等)都有密切的利益关系,这些多以“数据”表征技术优劣,主要在相关方Ⅰ中。
3对特定约束部分(如法律法规、契约协定、风俗惯例等),由国家或相关法律法规等所特别提出要遵循的,具有很强的强制性,多数为“一票否决项”,主要是政府代表公众行使权益,主要在相关方Ⅱ中。
4对选择决策部分(如标准的具体指标值等),是标准内容中最富有挑战的部分,一般可以提供不同的选型、选项、等级、科目等用于相关利益攸关方进行判断、决策。这部分主要由相关方Ⅰ中代表提出方案,相关方Ⅱ中代表做出决定。
利益攸关方的代表性和利益角色权益发挥程度决定了标准的权威性。总体上体现为相关方Ⅰ决定标准的技术水平,相关方Ⅱ决定标准的效力。协商一致过程中责权益表现如图所示,处于弱势的权益发挥应给予提升。
标准协商一致中相关方权益表现关系图
需要特别关注两个相关方代表的作用:1)普通消费者(公众)很容易被忽略
一方面普通消费者因为没有参与生产被忽视但确是真正的“消费”代表,比如“毒奶粉”标准事件中的将奶粉的品质验收标准定位在了“交换”环节的检验准则,而没有定位于“消费”环节的健康准则,普通消费者根本无从知晓这些情况,造成标准失误;另一方面,处于“卖方市场”地位时,会以“工业生产能力”由而让消费者失去了表达利益诉求的机会。
2)公共服务应支持其他相关方进行选择与判断
公共服务作为相关方Ⅱ的更多意义在于:公众权益的委托或代理。而从事公共服务的劳动者更多的是源自“自由学者”、“关键意见领袖”。这些“公共服务”代表应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站在公益角度,为维持标准公益属性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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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融军标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