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准内容合法合规性
《标准化法》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推荐性国标、行标、地标、团标、企标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标的相关技术要求。”“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审查要点也是围绕上述条款规定开展的。
二、制定程序合规性
标准制修订程序应经过预研、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等阶段。
审核的关注点主要关注征求意见和审查两个阶段。
首先征求意见的范围是否广泛,包含各相关方。
征求意见的期限是否合理,不应过短,至少2个月,对意见是否有合理回复。
审查的参与方是否有代表性,其中使用方代表不应少于四分之一。
无论会审或函审,都遵循协商一致原则,报批稿应经与会代表通过。
三、技术内容合理性
分析标准的编制说明及相关附件,判断技术内容的依据和验证是否充分。
判断标准是否符合使用要求,与相关标准协调性。
技术指标不低于相应领域的通用或基本技术标准的规定。
四、标准协调性
标准内容表达的一致性。
与现行各级标准之间相互协调,避免重复和不必要的差异。
五、编写规范性
要素的齐全性、章条结构的合理性、图表注附录的表达规范性。
要素编写是否符合GB/T 1.1的规定。
总结
标准审查的五大方面想融会贯通,需要多年训练方可做到知行合一。
在各类标准审查工作中,还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就是提出问题的人不能只提出问题,要带着建议或解决思路为佳。这样子也是为了防止恶意为难,不以解决问题为目的的思想干扰。
标准不是万能的,不可能单纯靠一个标准就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很多情况下,还要结合诸如管理手段方可推行实施。不然就不会存在“标准化学”这门学科了。
来源于管用标准化 ,作者管用标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