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审查是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确保标准质量的关键环节,它涉及对标准内容的全面审查,一般包括程序性审查、技术性审查、协调性审查、规范性审查。标准的审查方式可分为会审和函审,一般采用会议审查。标准审查时,提供的材料至少包括标准的审查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表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标准审查结论通常有两种:通过、不通过。
GB/T 16733-1997《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及代码》中规定,国家标准制定程序分为9个阶段:预阶段、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阶段、批准阶段、出版阶段、复查阶段、废止阶段。《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国家标准的制定包括项目提出、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对外通报、编号、批准发布。
技术委员会应当采用会议形式对国家标准送审稿开展技术审查,重点审查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规范性。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审查专家组采用会议形式开展技术审查。审查专家组成员应当具有代表性,由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组成,人数不得少于十五人。审查专家应当熟悉本领域技术和标准情况。技术审查应当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为通过。审查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与会全体专家签字。会议纪要应当真实反映审查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专家名单、具体的审查意见、审查结论等。技术审查不通过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后再次提交技术审查。无法协调一致的,可以提出计划项目终止申请。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制定行业标准的程序一般包括: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编号、批准发布、备案。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成立审查专家组对行业标准送审稿开展技术审查,重点审查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规范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应当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广泛代表性。《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用,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未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应当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广泛代表性。《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制定团体标准的一般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技术审查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如需表决,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3/4同意方为通过。
标准的技术审查是对标准技术内容的完整性、正确性、可行性的审查。通常包括对基本参数的审查、技术指标的功能价值审查、可靠性审查、试验方法审查,重点是审查标准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规范性。
转自:西安融军通用标准化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