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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修订《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重要贡献人奖励不低于70%

2017-07-06 10:31阅读数:2520

 浙江在线杭州4月11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赵磊 通讯员 王键)日前,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经过投票表决,全票通过了修订后的《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已于3月30日对外公布,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修订,破解成果转化需求与制度滞后矛盾   其实早在2004年,浙江就出台了《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对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力度仍需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利益分配机制亟待调整、技术权益保障不够导致转化主体动力不足等,这些科技成果转化的需求与制度滞后的矛盾逐渐显现。   针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遇到的实际问题, 2043年初浙江启动了《条例》修订工作。经各方认真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并就重点问题反复沟通协调,历经多次修改完善,《条例》于2017年3月获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据了解,修订后的《条例》立足浙江实际需要,着力破解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所遇到的体制机制问题,进一步加大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力度。   明确成果权属奖励制度,重要贡献人奖励不低于70%   《条例》首次在地方立法中明确了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奖励制度,支持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明确规定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可以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奖励给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一定比例的科技成果权属份额。   科技成果“睡大觉”的问题如何破解?《条例》规定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单位与完成人没有签订实施协议,且单位在专利授权后超过一年未组织实施、转让或作价投资,完成人可以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该项科技成果,所得收益归完成人所有,进一步赋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的自行实施权。   对重要贡献人员的成果转化奖励比例,今后将提高到不低于百分之七十,且明确规定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的支出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限制。   科技创新券、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科技特派员等政策将有法可依   此次修订的《条例》将科技创新券制度、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科技特派员等在浙江省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规条文,明确了创新券的结算周期、使用对象和程序,引导社会力量和各级人民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规定了科技特派员在选派服务期间的权益保障制度。   此外,《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和股权奖励的具体实施时限及相关法律责任等。相关政策还在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突出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引导作用,强调高校院所和科技人员的成果转化导向,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提高科技成果管理与处置的操作性和规范性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细则。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任务,对于推进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撑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具有重要意义。”省科技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一直以来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并将其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抓手,有力地推动着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去年浙江省获批建设国家级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此次《条例》的出台,为示范区的建设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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