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项阶段具体工作内容及要求见《“浙江制造”标准立项论证细则》,研制阶段具体工作内容及要求见《“浙江制造”标准研制细则(试行)》,评审阶段和报批阶段具体工作内容及要求见《浙江制造”标准审评和批准发布细则》。
关于修订发布《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浙江制造”标准立项论证细则》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 |
特此通知。 |
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 |
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浙江制造”标准立项论证细则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制造”标准立项工作,根据《关于加快“浙江制造”标准制定和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浙江制造”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浙江制造”标准的立项论证过程包括提出立项建议、开展形式审查、组织答辩会审和发布立项计划。 |
第二章 提出立项建议 |
第三条 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浙江制造”标准立项建议。各有关政府部门、标准化研究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机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和企业,可根据浙江省制造业发展情况,向秘书处提出“浙江制造”标准立项建议。 |
第四条 建议立项的“浙江制造”标准应满足《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浙江制造”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 |
第三章 开展 |
第五条 形式审查内容包括“浙江制造”标准立项建议的文本完整性审查、内容完整性审查和项目重复性审查,由秘书处组织开展。审查内容包括: |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文本完整性审查为不通过: |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内容完整性审查为不通过: |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重复性审查为不通过: |
第九条 文本完整性审查、内容完整性审查不通过的,退回至立项建议申报单位,修改后重新提报。 |
第十条 形式审查周期一般为15个工作日,提供“浙江制造”标准草案的优先审查。 |
第四章 组织答辩会审 |
第十一条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秘书处根据通过时间,定期编制形成答辩会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通知清单内各申报单位参加答辩会审。具有答辩经历的项目,秘书处根据答辩专家组意见,酌情优先安排。申报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回复回执的,视为放弃答辩;申报单位应出席答辩会审未出席的,视为放弃答辩。 |
第十二条 秘书处根据通知回复回执情况制定并公示答辩会审计划(每月至少组织1场),并根据专业领域构建答辩会审专家组。答辩会审专家从省品联会核心专家库中产生,每组不少于5人。 |
第十三条 答辩会审分为介绍环节和提问环节。介绍环节由申报单位答辩人员从“质量特性有需求、指标体系合理性、指标量化有依据、项目实施有保障”4个方面进行项目介绍,时间不超过8分钟。提问环节由专家组成员轮流主持,时间不超过5分钟。申报单位应提供电子版汇报材料,由秘书处留存备案。 |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离场后,答辩会审专家组进行商议票决,提交《“浙江制造”标准立项建议评估用表》(见附件)。推荐票数低于2/3的,评估结论为不推荐,由秘书处退回至立项建议申报单位,并反馈不推荐理由。评估结论为推荐的,由秘书处适时纳入“浙江制造”标准制定计划。 |
第五章 发布立项计划 |
第十五条 秘书处根据答辩会审评估结论,分批形成“浙江制造”标准拟立项计划。经秘书长审批同意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渠道:http://www.zhejiangmade.org.cn/),公示期为 5个工作日。 |
第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和有异议但经协调一致的拟立项项目,由秘书处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阅批准后,制定发布“浙江制造”标准立项计划。 |
第六章 附则 |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负责解释。 |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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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浙江制造”标准研制细则(试行)》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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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浙江制造”标准研制细则(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制造”标准研制工作,根据《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关于加快“浙江制造”制定和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浙江制造”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浙江制造”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研制过程包括立项、启动、研讨、征求意见、审评与发布六个阶段。其中,立项阶段工作应符合《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浙江制造”标准立项论证细则》的规定,审评和批准发布阶段工作应符合《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浙江制造”标准审评和批准发布细则(试行)》的规定。本细则主要对启动、研讨和征求意见三个阶段工作作出规定。 |
第三条 “浙江制造”标准研制总体要求是坚持“国内一流、国际先进”定位,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发展导向,坚持底线思维、用户思维和营销思维,以提高产品质量、提升用户体验、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为目的,根据“五性并举”原则,从标准研制全流程、产品全生命周期以及影响产品质量的全要素出发,增加或提高产品的基本要求、技术要求和质量承诺要求,体现“精心设计、精良选材、精工制造、精诚服务”的先进性要求。 |
第四条 “五性并举”指在标准的研制过程中应综合考虑标准内容的合规性、必要性、先进性、经济性以及可操作性并协调一致。 |
第五条 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以下简称“省品联会”)发布“浙江制造”标准制定计划后,由标准牵头组织制定单位(或主要起草单位)根据标准研制任务书完成标准研制工作。 |
第二章 启动 |
第六条 标准制定计划发布后,标准牵头组织制定单位(或主要起草单位)应及时启动标准研制工作。 |
第七条 启动包括启动前期准备和召开启动会。 |
第八条 启动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第九条 启动前期准备阶段,标准牵头组织制定单位应向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宣贯标准制标理念和要求,指导拟定标准研制工作组名单和标准研制工作计划。 |
第十条 标准研制工作组由标准牵头组织制定单位和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共同负责组建。对于二次申报项目,由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负责组建。 |
第十一条 组建标准研制工作组,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广泛吸纳先进同行、上下游企业、行业协会、教育科研机构、检测机构、认证机构、政府部门、电商平台和消费者等利益相关方参与,充分反映各方的需求并协调一致。 |
第十二条 标准研制工作组成员应明确职责、分工合作。 |
第十三条 标准研制工作组名单、标准研制工作计划经标准牵头组织制定单位(或主要起草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可召开启动会。启动会议程主要包括: |
第十四条 标准启动会结束后,经标准牵头组织制定单位(或主要起草单位)确认,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在“浙江制造”标准系统中(http://www.zhejiangmade.org.cn/Login.aspx),提交以下材料: |
第三章 研讨 |
第十五条 研讨一般采用会议形式,也可采用在线研讨方式。研讨会可与启动会合并召开。根据需要,可多次召开研讨会。 |
第十六条 研讨阶段应形成标准草案及标准编制说明,并重点研讨以下内容: |
第十七条 应围绕产品核心质量特性,依次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标准比对并及时跟踪最新动态: |
第十八条 “浙江制造”标准应包含技术要求、基本要求和质量承诺要求。 |
第十九条 技术要求即型式试验时需要检测的指标要求。技术要求首先应系统、全面涵盖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同时以提升用户体验和满意度为原则,围绕产品核心质量特性,可增加或提高部分指标要求。 |
第二十条 基本要求指产品入库前的企业内控要求,用于保障技术要求的稳定实现,置于技术要求前一章。基本要求应精准、有效、可验证、可核实,以抓住行业痛点、体现企业先进性、引领行业发展为目的,是“一流企业”的准入门槛。基本要求应至少应包括设计研发、材料和零部件、工艺装备和检验检测等要求。 |
第二十一条 质量承诺要求是产品售后要求,包括追溯、保修包换、安装维护、服务响应、明示等,置于标准的最后一章。 |
第二十二条 每次召开标准研讨会后,应形成以下材料,经标准牵头组织制定单位(或主要起草单位)确认后,由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在“浙江制造”标准系统中提交: |
第四章 征求意见 |
第二十三条 征求意见由标准牵头组织制定单位(或主要起草单位)组织开展。 |
第二十四条 征求对象包括同行企业、上下游用户、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教育科研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机构、行业协会、消费者等利益相关方。其中,必须征求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机构、重要下游用户意见。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应当在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官方网站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并对反馈意见进行处理协调。 |
第二十五条 征求意见材料应包括: |
第二十六条 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应包含以下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