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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拟规定:电梯未确定管理责任人不得投入使用

2016-07-27 13:50阅读数:2449

 7月25日在杭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省人************制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说明。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该条例的决定(草案),如果电梯未确定管理责任人,将不得投入使用;已投入使用的,也应当暂停使用。

“这次修改,主要是解决《条例》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和实践中反映突出的问题,特别是电梯安全问题。”省人************制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说。为使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决定(草案)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和“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的规定。

近年来,电梯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并引发一些悲剧。对此,决定(草案)专门增加了电梯维护保养方面的规定。在明确电梯管理责任人方面,规定业主共有的电梯,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为管理责任人;业主未委托的,由全体业主协商确定管理责任人;协商不成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机构)应当指导、协调业主确定管理责任人。(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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