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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问答(三)

2021-08-05 14:45阅读数:1982

问:怎样理解我国标准之间的关系?

答:(1)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其他标准之间的关系。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制定其他标准的底线。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2)推荐性标准之间的关系。推荐性标准包括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国家标准的补充。

(3)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之间的关系。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定位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性标准,其作用是保基本、保底线。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包括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主要满足市场创新需要,其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底线要求,鼓励高于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的技术要求。

 

问:企业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技术要求可否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

答:不可以。《标准化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所规定的技术要求是全社会应遵循的底线要求,其他标准技术要求都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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