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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23〕31号)

2023-07-28 16:41阅读数:620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浙江省标准化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55号)等规定,为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高标准助力高技术创新、促进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大力营造鼓励标准创新的良好氛围,充分激发各类主体的标准创新贡献活力,褒扬激励在标准化活动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由宁波市人民政府设立。

第三条 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分为重大贡献奖和优秀贡献奖。

(一)重大贡献奖评审标准为:在经济社会发展某一重要领域,将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或为主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二)优秀贡献奖评审标准为:在经济社会发展某一重要领域,将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或为主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三)具体评审依据为: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实施细则。

第四条 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是业务性质的绩效评价活动,每2年评定一次。每次评定的重大贡献奖名额不超过5个、优秀贡献奖名额不超过5个。每个获奖项目宁波市参与单位不超过5个、参与人员不超过10人。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

第五条 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若没有符合条件的评选项目,允许奖项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设立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审办)。

第七条 市评审委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市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成员及有关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企业的专家组成。市评审委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评审办主任担任。

第八条 市评审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对候选名单进行审议表决;

(四)对异议调查处理情况进行审查;

(五)向市政府提交评定结果名单,提请市政府审定。

第九条 市评审办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市评审办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第十条 市评审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实施细则等工作规范,并报市评审委审定;

(二)负责制定评审工作方案,做好申报、评审的具体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三)建立评审专家库,负责专家的聘任、培训、使用和监督管理;

(四)对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予以纠正;

(五)对异议情况开展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宣传获奖项目的经验和方法,引导全社会更加重视和积极参与标准创新工作,规范获奖称号使用管理;

(七)承担市评审委的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市评审办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从评审专家库中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并组建专家评审组。

(一)专家评审组一般由5名或5名以上单数名评审专家组成,其中市外专家不少于1名,实行组长负责制。

(二)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策、法律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标准化工作经验,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和综合评价;

(二)撰写评审报告;

(三)向市评审办提交评审结果;

(四)完成市评审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政府审定批准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获奖名单后,当届专家评审组解散。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三条 市评审办发布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内容、程序等,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申报通告。

第十四条 申报对象包括标准制(修)订项目和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一)标准制(修)订项目包括由我市有关单位牵头制(修)订的现行有效且实施2年以上的下列标准: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省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牵头制(修)订标准是指在标准制(修)订单位名单中排序首位。每个单位每次申报内容应为1个标准或含若干组成部分的标准项目。

(二)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包括我市有关单位为主承担国家级和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并已经通过项目考核验收。为主承担是指项目的牵头组织者。每个单位每次申报内容应为1个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第十五条 申报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贯彻执行标准化法律、法规;

(二)申报截止期前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和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

(三)申报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四)申报单位为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牵头者,或者为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为主承担者;

(五)已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或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或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六条 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实行推荐制度。市级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自我推荐和下属单位推荐,各区(县、市)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单位推荐,部省属驻甬单位负责自我推荐。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将申报项目在本单位内部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推荐意见,并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程序如下:

(一)形式审查。市评审办对推荐材料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核查并提出形式审查意见,确定符合条件的名单。

(二)资料评审。市评审办组织专家评审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按照评审实施细则进行资料评审,根据得分情况确定进入陈述答辩环节的名单,总数控制在最高评定额度的2倍之内。

(三)陈述答辩。市评审办组织申报单位进行陈述答辩,根据得分情况确定入围现场评审环节的名单,总数控制在最高评定额度的1.5倍之内。

(四)现场评审。市评审办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入围项目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市评审办根据资料评审、陈述答辩、现场评审结果,按得分高低提出候选授奖名单。

(五)候选公示。市评审办对候选授奖名单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会议评审。市评审办将候选授奖名单及相关材料提交市评审委会议评审。会议评审前,按照评审实施细则规定,组建由市评审委成员组成的会议评审组,以投票方式进行评审。

投票结果提交市评审委审查,确定初选授奖名单。

(七)初选公示。市评审办对初选授奖名单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须附项目简介、标准化创新贡献成效等。

(八)审定批准。对公示和异议处理情况审查后,确定拟授奖名单,提请市政府审定批准。

第二十条 对公示期内收到的异议,由市评审办函告推荐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对候选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应在会议评审环节报告调查核实情况;对初选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应将调查核实情况提交市评审委审查。 

第四章 授奖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对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定结果进行公布并予以奖励。重大贡献奖奖励金额每个不高于50万元,优秀贡献奖奖励金额每个不高于15万元。获奖单位是党政机关或群团组织的,不安排奖励资金。

第二十二条 奖励资金和评审工作经费纳入市市场监管局部门预算。

第二十三条 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获奖情况载入相关人员人事档案,作为对其业绩考核、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资格评价、评奖评优等的依据之一。事业单位人员获得的奖励资金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鼓励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情况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在申报材料中提供虚假数据和证明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申报单位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的,按程序撤销其奖项称号,追回奖励资金,在媒体上公布,并将相关情况纳入信用档案管理;对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获奖单位可在本单位形象宣传中使用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称号,须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有损奖项称号的商业化运作。

第二十七条 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未进行严格审核,或者明知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况仍然予以推荐的,取消下一次推荐资格。

第二十八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相关工作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实施细则由市评审办另行组织制订并发布。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26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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