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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输出的控制要求

2024-04-08 10:05阅读数:54

GJB 9001C-2017《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的8.7条款规定了“不合格输出”的控制,内容比较全面,但条理性不够清晰,理解不难,但操作起来容易漏项。这就导致了很多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容易出现理解不全面、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今天,我们就结合GJB 9001、GJB 571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捋捋不合格输出的控制要求,希望对各位朋友有所裨益。

一、定义和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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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JB 9001的B版标准8.3条款是“不合格品控制”,C版标准8.7条款改为“不合格输出的控制”。输出是过程的结果,包括产品和服务,所以,标准从B版到C版,更强调了服务的内容,不合格输出包含不合格品和不合格服务两个部分。考虑到大家习惯了使用“不合格品”这个概念,本文中不区分“不合格输出”和“不合格品”,认为两者内涵一致,都包括产品和服务。

那么,不合格输出是否包含体系审核的不符合项呢?

个人意见,GJB 9001的8.7条款属于第8章“运行”的内容,更关注的是“产品和服务”,所以不合格输出不包含不符合项,不符合项的内容在10.2条款控制。

为了更好的理解和掌握不合格品的控制要求,需要先理解几个概念,这几个概念都来自于GB/T 19000-2016《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具体包括:

1不合格/不符合:未满足要求。具体来说,针对不合格品,是产品本身质量特性不满足要求;针对不合格服务,是服务本身不满足要求。

2纠正:为消除已发现的不合格所采取的措施;纠正措施:为消除不合格的原因并防止再发生所采取的措施。这两个概念容易混淆,我们都知道,要想彻底解决一个问题,需要做好两个方面:一是“救火”,就事论事地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这是纠正的作用;二是“防火”,针对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并落实彻底解决问题的措施,确保类似问题不再重复发生,这是纠正措施解决的问题。

3返工:为使不合格产品或服务符合要求而对其采取的措施;返修:为使不合格产品或服务满足预期用途而对其采取的措施。这两个概念也容易混淆,注意它们的用词,返工是为了“符合要求”,也就是说,返工后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是合格产品;返修是为了“满足预期用途”,这个预期用途可能不同于产品和服务的原要求,也就是说,返修后的产品不是合格品,但能够满足其他的要求。所以,返修经常和让步、降级一起使用。

其他相对容易理解的概念,比如:让步接收、报废、降级使用等就不一一赘述了。

二、目标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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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JB 9001的8.7条款规定:“组织应确保对不符合要求的输出进行识别和控制,以防止非预期的使用或交付”。

从标准内容看,不合格输出管理的目标是“防止非预期的使用和交付”,这是从产品和服务的当前质量考虑的,是其中之一。从产品和服务的未来质量考虑,企业需要制定和落实纠正措施,防止不合格输出的重复出现,这是目标之二。从企业能力提升的角度,需要对不合格品进行统计分析,找出科研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制定措施持续提升过程质量保证能力,此为目标之三。

GJB 9001的8.7条款规定:“组织应根据不合格的性质及其对产品和服务符合性的影响采取适当措施。这也适用于在产品交付之后,以及在服务提供期间或之后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和服务”。从这个内容看,不合格输出的适用范围包括产品研制、生产和交付后使用阶段;服务提供期间及服务提供之后。

按GJB 571A-2005《不合格品管理》的规定,不合格品可分为严重不合格品和轻度不合格品,其中,严重不合格品包括下列质量特性之一不能满足规定要求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合格品: 功能特性、使用特性; 功能接口或物理接口; 互换性; 形状、重量、重心; 可靠性、维修性、安全性; 影响人员健康与安全; 其它。

严重不合格品以外的不合格品为轻度不合格品。

三、制度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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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JB 9001的8.7条款规定:“组织应按GJB 571的要求形成文件,规定不合格品控制、处置的有关职责和权限,明确不合格品隔离、标识、记录、审理和处置的要求”、“组织应建立不合格品审理系统,并保证其独立行使职权”、“参与不合格品审理的人员,应经资格确认,由最高管理者授权,并征得顾客同意”。

这些内容规定了关于不合格输出的建章立制要求,是开展不合格输出控制的前提和基础,字面意思相对清晰,不再赘述,仅补充三点:

1)通常,不合格品审理系统由不合格品审理委员会、不合格品审理常设机构和不合格品审理小组(或)人员组成,并按照职责对不合格品进行分级审理,保证其独立行使职权。一般而言,三级机构的审理分工包括: 小组(或人员)负责审理可返工、明显报废或有返修标准规范的轻度不合格品; 常设机构:负责审理小组(或人员)提交的不合格品和职责范围内(返修、原样超差使用、降级使用以及非明显报废的轻度不合格品)的不合格品; 委员会负责审理常设机构提交的不合格品和严重不合格品。

2)从不合格品审理机构分工和不合格品分类看,严重不合格品的占比很大,所以不合格品审理委员会的工作量也比较大。很多企业的不合格品审理委员会一般由企业最高管理层组成,这是不合理的,因为他们没有足够精力去开展不合格品审理工作,机构设置本身就存在问题。个人建议,不合格品审理小组(人员)由设计、工艺、质量、生产、采购部门的基层人员和质量主管组成,主要完成快速简单的不合格品审理;常设机构设在技术部门或质量部门,处理相对复杂的轻度不合格品;委员会由技术总师、质量总师、主任设计师和副主任设计师(尽量不放行政领导,他们一般没有这个时间)组成,处理严重不合格品。

3)资格确认说起来简单,但落实起来很有难度,要考虑: 明确资格要求,包括:专业、培训经历、工作经验等,敲黑板,在资格要求中,一定要划分具体的专业,比如:导航系统、武器系统的审理人员资格一定是不同的;同样,在确定不合格品审理系统时,审理人员也一定要明确专业,才能更好的执行各项审理任务 相关部门(建议人力资源部门)按资格要求对人员进行资格确认,把好不合格品审理系统入口关。


四、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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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GJB 1405A-2006《装备质量管理术语》的定义,不合格品审理是对不合格品进行的鉴别、标识、隔离、审理、处置、记录等一系列活动,下文按照这个顺序分别介绍不合格品审理的要求。

4.1 鉴别

鉴别是指检验员通过检验、试验或其它方式,判定产品的质量特性(功能的或物理的)不符合合同、图纸、样件、技术条件或其它技术文件规定要求的活动。

问题来了,只要检验、试验不通过,不就是不合格品吗?还需要什么鉴别呢?

我们看一下定义,不合格是指不满足要求,指的是产品和服务本身的质量特性不能满足要求才算是不合格品,如果因为操作方法、环境、配试设备等因素造成的问题就不属于不合格品的范畴

还有一个问题,采购检验、过程检验、最终检验都可以通过检验员收集,但交付后的产品出现问题,需要检验吗?检验员又通过什么方式发现问题呢?

依据GJB 9001的8.5.3条款:“对组织使用的或构成产品和服务一部分的顾客和外部供方财产,组织应予以识别、验证、保护和防护”,交付后的产品属于顾客财产,这是毋庸置疑的,怎么控制呢?必须有“验证”环节,也就是说,交付后的不合格品也是通过检验/检测人员验证的,不是吗?

4.2 标识和隔离

鉴别出不合格品后,首先应该进行标识,怎么标识呢?

按照GJB 726A-2004《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要求》的规定,产品标识的方法包括:成型、印记、涂敷、附带或其他形式的标识,考虑到不合格品可能通过返工成为合格品,一般不采用成型、印记等固化到产品上的方式,而采用产品表面涂色,贴“不合格品”标签,挂“不合格品”标牌来标识,以防止与合格品混淆。

在生产现场要设置不合格品存放区域,不合格品及时隔离存放在不合格品区域;当不合格品不能隔离存放时,一定要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止与合格品混淆。

4.3 记录和报告

检验、检测人员应在过程质量跟踪卡、质量管理履历卡或检验记录中详细记录不合格品特征;针对无法清晰描述的外观不合格,可采用照片的形式表述。

检验、检测人员按要求填写不合格品通知/审理单,签名或加盖检验员印章后发相关部门组织审理,同时将不合格品信息传递责任部门。责任部门收到不合格品通知/审理单后,应立即对正在加工的同一图号的产品采取措施,以防止不合格品的继续发生(这一点容易被遗漏)。注意,不合格品报告和审理一定要结合具体工作高效开展,可以借助不同部门的力量(不一定都是质量部门组织),比如:

1)采购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品:采购产品入厂复验和下厂验收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由检验人员填写“不合格品通知/审理单”交采购部门审理人员组织审理;

2)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在零部件加工、产品装配调试、防护处理检验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由检验人员填写 “不合格品通知/审理单”交生产部门基层不合格品审理人员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发现产品不合格涉及到图纸、工艺问题时,可交相关设计部门审理人员组织审理;

3)最终检验/试验中发现的不合格品:在产品调试完成后进行检验或试验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由检验人员填写 "不合格品通知/审理单" 交质量部门审理人员组织审理;

4)交付后发现的不合格品:顾客反馈的不合格品经检验确认后,由检验人员填写"不合格品通知/审理单" 交售后服务主管部门审理人员组织审理。

注意:本文4.3章节指定的部门只是举例说明问题,仅供大家参考,不同企业要依据自己的分工组织不合格品审理工作。

4.4 审理

GJB 9001的8.7条款规定:“组织应通过下列一种或几种途径处置不合格输出:a) 纠正;b) 隔离、限制、退货或暂停对产品和服务的提供;c) 告知顾客;d) 获得让步接收的授权”、“对于未经顾客授权的让步使用,应征得顾客同意;关键特性不允许让步使用”、“如果改变其审理结论,应由最高管理者签署书面决定。对顾客关注的不合格品审理结论更改,应征得顾客同意”。内容相对清晰,补充几点说明:

1)对于不合格品审理的几个结论,它们之间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一个逐层递进的关系,纠正的力度也是逐次减弱的。比如:a)条,能纠正的尽量纠正,纠正完毕后就是合格品了;b)条,如果纠正后还不能成为合格品,怎么办呢?隔离、限制、退货或暂停提供,暂时不让提供了;c)条,不提供就无法交货,你必须告知顾客,和顾客商量如何操作;d)条,如果顾客认为不影响其使用,那就可以获得让步接收的授权了,进行让步接收即可。

2)对于不同渠道发现的不合格品,审理结论会有不同,可分为外协外购产品和自研产品两类处理, 对于外协外购产品,一般有“退回供方”和“让步接收”两种结论即可,其他具体的审理方式由供方组织开展; 对于自研产品,审理结论包括:返工、返修、降级、报废、让步接收等。

3)对于让步接收或涉及客户的返修、降级,审理结论需要经过顾客/顾客代表同意。

4)对于不合格品(特别是严重不合格品)经过审理确定需要归零的,应按照双五条的标准实施问题的技术归零和管理归零,确保不合格品的彻底解决。

注意:对于批量采购/生产元器件的不合格品审理,要结合产品特点灵活审理,不要拘泥于“不合格品审理/通知单”的形式,比如:某元器件采购本身允许有5%的不良率,可以在相关文件中规定,凡低于5%的不良率,可将不合格品直接报废处理;高于5%的不良率,才采用“不合格品审理/通知单”的形式进行审理,这样可大大提升生产的效率,不把大量时间浪费在写审理记录上。

4.5 处置

责任部门/单位根据不合格品审理的意见,组织开展不合格品处置,处置方式包括返工、返修、报废、退回供方、 让步接收、降级使用等方式。对于返工、返修产品纠正完成后,应提交检验,检验合格后才能用于相关用途。

不合格品的审理结论,仅对当时被审理的不合格品有效,不能作为以后审理不合格品的依据,也不影响顾客对产品和服务的判定。这个很有意思,很多企业也是按照这个思路处理的,没有什么难度。但是,管理上遇到类似的问题却采用了完全相反的做法,令人匪夷所思,比如:遇到事情发现企业职责分工不清楚,企业领导就拍板,暂时由质量部门牵头完成,事后也没有修订制度或明确职责分工,后来同样的事情再次发生,按照不合格品审理的要求,应该重新审理,也就是重新讨论分工啊,但是,重新讨论分工基本不可能,大家都会拿上次领导的临时决定作为依据,要求质量部门再次牵头,很多莫名其妙的分工就是这么来的……

在不合格品处置完毕后,要保留不合格品审理的相关记录,包括:不合格品相关信息,采取的措施,让步接收的情况,不合格品审理的授权情况,比较清楚。企业应对不合格品的质量损失进行统计分析,以降低质量损失费用,这一点对生产型企业尤为重要。

五、持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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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单项不合格品控制闭环维度看,责任部门除按审理结论处置不合格品,还需要从人、机、料、法、环、测等方面,找出不合格产生的真正原因,制定并落实纠正措施,以保证不合格品不会重复出现。道理很简单,落实有难度,很多企业在原因分析时就事论事,落实措施时得过且过,低层次不合格品重复出现的情况屡禁不止,这种看起来容易做起来困难的问题是最棘手的。

除了有效解决单项不合格品外,企业应收集、整理并保存不合格品的有关文件及记录,定期进行综合分析,从问题产生的原因(包括:设计、工艺、操作、管理、器材、软件、设备、环境等)进行分析,找到这些问题背后的共性原因,制定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六、最后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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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品控制的目的是防止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或交付,坚持不合格品产生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不清不放过、纠正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 " 三不放过 " 的原则,并定期对不合格品进行统计分析,作为评价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依据,促进产品质量的持续改进,不断提升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李明磊、刘宁、王祺瑞等《不合格品闭环管理机制研究》

2)王群芳《军工产品不合格品控制及实施要点》

3)侯建国《质量问题“双归零”与不合格品管理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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