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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委发布《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9-11-30 14:41阅读数:2744


    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能源局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做出调整,旨在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取消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对国产装备尚不能完全满足需求,仍需进口的,作为过渡措施,经严格审核,以逐步降低优惠幅度、缩小免税范围的方式,在一定限期内继续给予进口优惠政策。

    二、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重大技术装备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所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停止执行。

    三、企业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申请继续享受有关先征后退进口税收政策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及有关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规定,最迟应于2009年9月30日前提交申请文件,逾期不予受理。省级财政部门应在2009年10月30日前将申请文件汇总报财政部。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获得退税确认书之日起半年内按照财关税[2007]11号文件规定的相关程序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在通知所附的《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中,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装备、特高压输变电设备、大型石化设备、大型煤化工设备、大型冶金成套设备、大型煤炭综合设备等能源装备产品均列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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