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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问答(十五)

2021-09-30 10:51阅读数:2369

问:“条”的设置原则是什么?

答:某一章或某一条中的内容可以编写成几个段落,也可以分成几条。那么什么情况下不编写成段落,而设置成条呢?设置条的依据是什么呢?在将标准中的内容设置为条时通常考虑以下原则。

(1)内容明显不同。这是分条的主要依据。如果段与段之间所涉及的内容明显不同,为了便于区分,则需要将它们分成彼此独立的条。

(2)具有被引用的可能性。当标准的某章或条的某段或多段内容有可能被引用,尤其该标准内部就需引用时,应考虑设立条。这样通过直接引用相应的条编号就可以实现方便、准确引用的目的。

(3)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条。同一层次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条时才可设条。例如,在9.2中至少要有9.2.1和9.2.2,才可将9.2细分为第二层次的条,也就是说,如果没有9.2.2,则不应将9.2中的条文给予9.2.1的编号。

(4)无标题条不应再分条。如果某一条没有标题,就不应在该条下再设下一层次的条。




问:标准中出现的图、表都要编号吗?

答:标准起草时为了便于读者理解,将条款的部分内容制成图或表。这些图表是由于条款表述形式的改变而形成的,为了表达是从条款中分离出来的,在条文中需要提及这些图、表,以说明这些内容哪里去了。为了提及方便,应对这些图、表进行编号。

编号由“图”或“表”和从1开始的阿拉伯数字组成,例如“图1”“图2”“表1”“表2"等。只有一幅图或表时,仍应给出编号“图1”或“表1”。编号从引言开始一直连续到附录之前。图、表的编号各自独立,并与章、条的编号无关。

然而,在标准中的“注”和“示例”中出现的图或表,均不需要编号。因为“注”和“示例”不属于规范性内容,而是附加信息,属于资料性内容。“注”和“示例”中的图、表和附加信息一样都是可看可不看的,因此没有必要再编号。

问:标准中出现的图、表都要编号吗?

答:标准起草时为了便于读者理解,将条款的部分内容制成图或表。这些图表是由于条款表述形式的改变而形成的,为了表达是从条款中分离出来的,在条文中需要提及这些图、表,以说明这些内容哪里去了。为了提及方便,应对这些图、表进行编号。

编号由“图”或“表”和从1开始的阿拉伯数字组成,例如“图1”“图2”“表1”“表2"等。只有一幅图或表时,仍应给出编号“图1”或“表1”。编号从引言开始一直连续到附录之前。图、表的编号各自独立,并与章、条的编号无关。

然而,在标准中的“注”和“示例”中出现的图或表,均不需要编号。因为“注”和“示例”不属于规范性内容,而是附加信息,属于资料性内容。“注”和“示例”中的图、表和附加信息一样都是可看可不看的,因此没有必要再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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