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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军标版本的选择及适用性

2024-03-19 13:19阅读数:5136

【摘要】通过研究国军标发展历程,探析标准批准发布单位的变化情况,解释部分国军标不被军方认可的原因,结合对GJB9001C-2017的理解,分析国军标新旧版本的适用性,进一步规范明确适宜选用的国军标版本。参考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做法,探讨“代替”一词的效力。在梳理总结日常质量监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探讨如何选择标准类型及其版本,指出国军标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议。

【关键词】国军标;版本;适用性;代替



0引  言图片

国家军用标准是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从业人员都会接触到的规范性文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们认知的加深,军标归口部门会持续下发新版本标准,替代旧标准。本文旨在结合笔者日常工作实践,探究新旧版本并存时,如何选择版本标准,以及不同标准类型及其版本的适用性。通过研究,本文为使用国军标提供借鉴,对使用过程中存在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对策建议。

军方代表在日常质量监督过程中,通过审查设计和工艺文件发现,同一产品研制及定型时要求的标准版本与现行文件及实际操作、试验过程中使用的文件标准版本不一致,如为某型导弹发动机配套的综合控制器,任务书和制造验收技术条件要求的环境试验依据为GJB150-1986,而该产品现行有效的工艺文件中,则要求环境试验采用GJB150A-2009。通过现场巡查、查阅资料等方式,又发现该产品的环境应力筛选试验标准,任务书和制造验收技术条件要求采用GJB 1032-1990,在试验现场的试验委托单上看到依据标准为GJB 1032A-2020。对于元器件筛选的标准,任务书和制造验收技术条件要求采用Q/SB 310A,而筛选现场的委托单及流程单均采用Q/SB 310C(该标准与前述提到的Q/SB 310A均为总体单位的筛选标准,C版是A版的更新版本)。上述标准更改均未履行更改手续,也未征得顾客同意。上述这些问题引发出了对标准版本的思考:当国军标有不同版本时,该如何选择版本、新旧版本是否均可适用,是需要研究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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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军用标准发展历程图片

我国国家军用标准的发展从无到有,始于随引进的装备翻译国外对应军标。1980年,我军历史上第一项国家军用标准GJB 1-1980《机载悬挂物和悬挂装置接合部位的通用设计准则》发布,后续两年内,陆续编制发布3项国军标,分别是GJB 2-1982《常规兵器发射或爆炸时压力波对人体作用的安全标准》、GJB 3.1-1982《MJ螺纹  基本牙型》、GJB 3.2-1982《MJ螺纹  螺栓和螺母螺纹的尺寸与公差》。现如今,得益于军标从业人员和部门的共同努力,在包含装备器材等在内的多方面形成了上万项国家军用标准,对装备建设的标准化、正规化、精细化提供有力支撑。

早年出版的军用标准,批准发布单位是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到1998年左右,部分国军标的批准发布单位变成了总装备部,而2009年之后,国军标的批准发布单位统一变为总装备部,2016年之后,批准发布单位又变成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简称“国防科工委”,下称老国防科工委)成立。1983年,老国防科工委综合计划部设立标准计量局,开始有计划地编制国家军用标准,自此之后,国军标的数量呈现井喷式增长态势。

1998年,中央军委发布《关于组建总装备部的决定》,明确以老国防科工委为基础,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负责全军的武器装备和管理建设工作[1]。同年,国务院机构改革,组建新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简称“国防科工委”,下称新国防科工委)。2008年3月,国务院机构再次改革,决定不再保留新国防科工委的机构设置,组建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隶属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2016年1月,按照《中央军委关于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意见》,中央军委调整组建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1998年之前,除原总参谋部发布的国家军用使用标准之外,其余国军标均由老国防科工委负责。2009年到2015年之间的国军标由原总装备部负责,2016年之后的国军标由装备发展部负责。而在1998年到2008年之间,则出现三个主管单位:即原总装备部、新国防科工委和原总参谋部。从不同主管单位下发标准时采用词汇的不同,能看出效力的差异:老国防科工委和原总装备部下发标准时采用“批准”,原总参谋部采用“发布”,装备发展部采用“颁布”,而新国防科工委早期采用“批准”,之后采用“发布”。具体情况见表1。

表1 军标发布情况历史沿革

序号

时期(年)

下发部门

下发用词

备注

1

1980

-1997

1980-1997

老国防科工委

批准


1989-1997

原总参谋部

发布

国家军用使用标准(GJBz),现已按GJB重新给号。

2

1998

原总参谋部

发布

新国防科工委

批准


原总装备部

批准


发布

GJBz 

20517-1998

3

1999-2007

原总装备部

批准


新国防科工委

批准


发布

4

2008

新国防科工委

发布

原总装备部

批准


5

2009-2015

原总装备部

批准


6

2016-至今

装备发展部

颁布


从上述发展历程看,主管单位不统一,造成军标在编制修订、发布实施、适用应用等方面存在的混乱现象,如标准号重复、换版不清晰、立改废释不一致等问题。为解决这种情况,原总装备部在2015年下发文件,将1999年—2008年期间新国防科工委发布的国军标整体清理,并重新给出其中有效部分标准的对照编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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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GJB 9001C-2017看标准版本的适用性图片

GJB 9001C-2017《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第2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提到“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查阅早期的国军标,并未发现类似描述。随着标准版本的更迭,在后来的国军标中,都包含了上述关于注日期引用文件的规定。单看这段描述,如果不了解前述的国军标发展历程,容易让不明就里的人产生“对引用时不注日期的标准,只要有新版本,就要采用新版本”的片面认知。实际上,GJB 9001C发布于2017年,晚于原总装发文整体清理新国防科工委发布的国军标的2015年。所以在使用GJB 9001C时,对于新国防科工委发布的军用标准应不予考虑。这一点从GJB 9001C的附录三“相关国家军用标准”里列出的61项标准的版本也能看出,例如设计、工艺、产品质量评审分别对应标准版本为GJB 1310-1991、GJB 1269-1991、GJB 907-1990,而没有采用新科工委发布的GJB 1310A-2004、GJB 1269A-2000、GJB 907A-2006。

GJB 9001C的附录三是资料性附录,根据GJB 0.1-2001《GJB 0.1-2001军用标准文件编制工作导则 第1部分:军用标准和指导性技术文件编写规定》中6.13资料性附录的要求:“资料性附录为可选要素。资料性附录给出帮助理解和使用标准的附加信息,不应包含必须遵守的要求”。这句话是否说明无需遵守GJB 9001C附录三的内容?笔者认为并非如此,因为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颁布GJB 9001C时,已经不予考虑新科工委发布的军用标准。资料性附录的作用是帮助理解和使用标准,即采用附录三给出的各标准版本有助于应用和实施GJB 9001C,所以在军工产品科研生产过程中,各承制单位适宜选用附录三给出的各标准版本,即老国防科工委和原总装备部批准的标准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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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替”一词的效力图片

各类标准在更新版本时,会在封面右上角注明“代替”,这个词能否说明旧标准在新标准启用后就变为无效;新标准发布后,旧标准如何适用;这些问题历来存在不同理解,公众和官方的观念也经历了从模糊到明晰的转变。

针对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新强制性国家标准。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废止”。

针对推荐性国家标准,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司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答复如下:“新版推荐性国家标准发布后,除明确规定旧版推荐性国家标准废止外,旧版推荐性国家标准继续有效,倡导企业使用新版推荐性国家标准,同时企业在采用旧版推荐性国家标准时,不得违反强制性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2022年6月14日,标准创新司在回答关于推荐性标准执行问题时答复如下:“推荐性国家标准,在公布废止之前,原标准继续有效”[3]

2020年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可检测司《关于新旧标准换版保留旧标准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检验检测机构依据国家或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文件要求,使用旧标准对依据旧标准生产的产品实施检验检测,属于《评审准则》规定之外的特殊合同约定情形。允许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能力附表中保留或者依监督抽查文件申请扩增旧标准”,从侧面反映出新旧版标准并存实施的客观事实和现实需要[4]

2022年9月9日,《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公布,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之间应当留出合理的过渡期。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标准可以选择执行原国家标准或者新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国家标准同时废止”,上述内容明确了国家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过渡期和新旧标准的转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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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标准及其版本的选择图片

随着形势任务的变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涌现出越来越多的军用标准,特别是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以来,军标的数量大幅增长。

对于同一领域,存在多于一个标准的情况,有的产品还存在适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各类标准的版本也在不断更新。对于上述情况,应该如何选择标准及标准的版本,很多人在这里的认知都存在盲区。

4.1任务输入文件有规定的情况

军方或总体单位如果在任务输入文件中有规定,例如研制任务书中明确依据的标准,或者产品已经鉴定或定型,各项文件已经固化,应依据任务输入文件或鉴定定型文件中明确的标准及版本进行研制生产。当标准版本更新或有更适宜的标准时,应对变化的内容进行分析,判断是否对产品状态产生影响,从而决定是使用新版本还是沿用旧版本,如果决定使用新版本或新标准,需要征求顾客及总体单位的意见,相应地履行技术状态更改手续。本文开头所列的问题就属于在任务输入有规定的情况下,未征得顾客同意,随意更改标准版本。笔者认定这一事实不符合GJB 9001C-2017中7.5.3.1 c) “技术文件和图样协调一致,现行有效”的要求,开具不符合项。

4.2企业编制的设计及工艺文件中引用标准

对于没有任务输入的情况,例如企业在制定产品相关文件时,应结合企业实际和产品特点,自发选择适用的标准。如果标准选择不当,产生的后果可能损害产品质量,甚至危及组织利益。如笔者曾经监管的某A企业,在编制产品焊接工艺规程时,采用了1993年发布的航天行业标准QJ 175-1993。该标准要求焊接后反面焊缝余高的高度不大于0.5mm,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该要求较难满足,特别是对于部分操作空间狭小的结构,该尺寸难以测量,不好精确把握。在日常监督过程时发现部分产品的焊缝高度不满足要求,笔者对该问题开具不符合项,要求A企业对照文件进行整改。通过后续与行业内外相关单位沟通,普遍认为该标准发布时间较早,相关要求操作性不强,应采用更新版本的航天标准QJ 1842A-2011。由于A企业对标准的适用性考虑不充分,导致在监督审核时被开具不符合项,相关产品也按返工处理。

4.3不同类型标准的选择

前述提到,对于同一个领域,同一型产品,适用的标准有时不止一项,可能包括国家军用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在具体实践中应选择。

根据2018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对于军品,应根据合同或协议要求,结合行业要求和产品特点,选择适宜的标准类别,并征得相关方同意。

军方代表在某厂所现场检查时,发现调试电阻管理存在纰漏,超期与有效期内的调试电阻混放,未进行分类管理。在后续查处过程发现,对于元器件贮存和超期复验,既有国军标,也有行业标准和各总体院的院标。以按国家军用标准进行质量认证,并已列入合格产品目录或合格制造厂目录的国产电阻为例,关于有效贮存期的具体规定见表2。其中,航天行业标准中有效贮存期的1、2级规定为:凡在重点工程或一般工程关键部位的为1级使用,一般工程的非关键部位为2级使用。

表2 不同标准对国产固定电阻有效贮存期的规定

序号

标准

贮存环境

有效

贮存期(年)

类型

标准号

1

国军标

GJB/Z 

123-1999

I

1025℃,≤70%

4.5

-530℃,≤75%

3.75

-1040℃,≤85%

3

2

航天行业标准

QJ 

2227A-2005

I

1025℃,25%70%

1

2

4.5

6

-530℃,20%75%

3.75

5

-1040℃,25%70%

3

4

3

航天科工三院院标

Q/SB 307B-2016

I

1025℃,25%70%

7.5

-530℃,20%75%

6

-1040℃,20%85%

4.5

4

航天科技八院院标

Q/RJ 

196A-2013

I

1525℃,25%70%

7

-530℃,20%75%

5.7

-1040℃,20%85%

4

从表2中可看出,不同标准对于相同元器件的有效贮存期规定各不相同,如果不加以区分,会误认为过期电阻在有效期,影响产品可靠性,危及产品质量。在归零过程中,笔者督促承制单位完善制度,制定调试电阻管理办法,规范现场调试电阻的使用。

需要指出,标准的选择不能机械死板,而应灵活科学。事实上,在型号研制过程中,如果发现可用的标准中有不适用的内容,或者想参照的内容在其他类型标准中(如国标、行业(部门)标准、企业标准),可以依据GJB/Z 69-1994 《军用标准的选用和剪裁导则》,根据研制及生产的需要,区分产品层级,贯穿研制生产全过程,有针对性地选用和剪裁标准,确保最终选择的标准包含真正适宜的要求,避免标准的过使用和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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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军标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图片5.1存在问题

5.1.1 军标编修及交流渠道不够健全

在编制方面,目前国军标的编制模式多采用科研项目形式展开,在项目周期内,标准制定的工作主要由标准编制组完成,通过编制、征求意见和评审的方式完成标准的编制工作。项目组的劣势在于成员范围有限,一般不涉及标准化人员和实际实施人员,造成与现场技术的脱节。项目完成后编制组随即解散,不利于后续对标准的释义、维护及更新。

在修订方面,大部分国军标修订极其缓慢,部分国军标的修订甚至需要花费数十年时间。例如GJB 548,该标准于1988年发布,期间于1996年、2005年及2021年分别发布548A、548B、548C,在此期间未发布任何修改单。反观美军标,更新维护频次快,对应GJB 548的MIL-STD-883标准,从2000-2005年之间就更新了3版,并在此期间发布了数十个Notice[5](针对具体标准技术内容的修订通告,与标准等同效力),确保标准内容遇有问题及时更新。事实上,截至2021年年底,共有一万四千余项国家军用标准(不包含带有密级的标准),其中仅有224项修改单。修改单的数量太少,难以满足标准内容更新的需要。

在交流方面,国家标准有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可及时就标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交流,市场监管总局会给出官方回复。国军标目前只能通过联系编制组进行沟通,或是阅读标准的编制说明。但项目结束后编制组随即解散,加之更新耗时长,联系编制组成员交流在操作层面上不是很便利。虽然部分标准有编制说明,但阅读编制说明属于单向交流,而且随着时间推移,编制说明也会出现不合时宜的部分,难以满足对标准理解的需要。


5.1.2 “代替”一词的效力不明确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9月9日公布,于2023年3月1日之后实施。依据该文件,对于国家标准,新旧版本转换后,如何选择版本目前已有据可循。但对于国军标,目前尚无类似规定,无法确定“代替”一词的效力。

2003年8月1日发布的美军标MIL-STD-961E 《Defense and Program-Unique Specifications Format and Content》对包括美军标在内的美军规范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做出规定,2008年4月2日发布了该标准的w/CHANGE 1版本,其中3.45.1条明确了“Supersede”的定义(Supersede为“代替”的英文单词),即“A condition where one document replaces another document. The replacement document is technically equivalent or superior to the superseded document and may be used as a replacement.”随后在2014年1月9日、2015年10月27日、2020年7月16日分别发布了该标准的w/CHANGE 2、3、4版本,关于“Supersede”的定义一直未变。从该定义能看出,新版本等同于或者优于旧版本,可以作为旧版本的替代物,但该定义并未明确指出旧版本是否可继续适用。

5.2意见建议

上述存在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军标的实施,破坏了国军标的严肃性和规范性。针对这些问题,结合笔者日常工作体会,提出如下意见建议:

5.2.1 优化流程,确保时效

建议优化标准编制、报批、发布、修订流程,压缩不必要的管理环节,聚焦标准技术内容本身,推进标准的电子化在线发布方式,探索采用标准通告的模式及时维护标准,参照国标及外军先进经验,畅通交流渠道,加快对标准存在问题的释义解惑,确保标准内容时效性。


5.2.2 界定效力,避免混乱

建议军地有关部门应参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对国军标的代替效力给出明确界定,避免模糊不清带来实施上的混乱。按照逻辑,被代替后,老版本标准有三种状态:无效、继续有效、部分有效。无效状态下,只有新版本可用。继续有效状态下,新旧版本并行使用,可自主选择使用哪个版本。部分有效状态下,一般推荐使用新版本,在部分特殊条件下(如限定时间、使用环境、进度要求、成本因素等情况)可参照旧版本。按照上述明确界定,新旧版本的选择将不再混乱。


5.2.3 明确状态,确保规范

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上述被清理标准的状态,扩大知悉范围,确保新版《军用标准体系表》的严肃性和正规性。对于有实际需求的单位,军地双方可以指导承制单位,将被清理的新科工委发布的国军标内容转化成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才能有效使用。此外,总体单位要加大型号标准化管理力度,以型号研制为牵引,选择适用的、有效的军用标准和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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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图片

[1]《中国大百科全书·军事》编委会.《中国大百科全书·军事》[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7.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推荐性标准执行[EB/OL].2022,06,14.https:∥gzhd.samr.gov.cn:8443/robot/publicComments.html.

[3]市场监管总局回复关于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执行问题[EB/OL].2022,11,08.https://www.cqn.com.cn/cj/content/2022-11/09/content_8877985.htm.

[4]任艳,周圣泽,李宜真等.军用电子元器件标准化发展历史、现状和建议[J].电子产品可靠性与环境试验,2021,0z2:35-38.


航空标准化与质量 ,作者张小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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