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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第六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推荐工作和第一批、第二批复核工作的通知

2024-01-08 14:52阅读数:249


 发表于浙江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第六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推荐工作和第一批、第二批复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

为加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传承和弘扬优秀工业文化精神,根据工信部《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24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六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和第一批、第二批复核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政法函〔2023〕63号)要求,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第六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推荐工作,同时对第一批、第二批认定的国家工业遗产进行复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六批国家工业遗产推荐申报工作

(一)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在浙江省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关系明晰、工业特色鲜明、工业文化价值突出、遗产主体保存状况良好。具体评价指标见附件。


(二)申报程序。

1.按属地原则申报,由遗产所有权人作为申报主体并填写《国家工业遗产申请书》,通过当地县(市、区)经信局初审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设区市经信局提出申请。

2.各设区市经信局接到申请书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向省经信厅上报推荐名单并明确推荐顺序。

3.省经信厅将依据上报情况对我省工业遗产基础数据、资料进行更新完善,视情建立工业遗产名录库,同时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对代表性强、保护利用价值高的优秀项目将评定为省级工业遗产,并择优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申报国家工业遗产。我省此前已获评国家工业遗产的项目自动纳入省级工业遗产名单。


二、第一批、第二批国家工业遗产复核工作

请相关设区市经信局组织所辖地区对第一批(2017年)、第二批(2018年)认定的国家工业遗产项目单位核心物项保存状况、保护利用规划实施情况、保护管理措施、活化利用情况等进行初核,组织项目单位填报《国家工业遗产复核表》,并提出复核意见建议,上报省经信厅。根据工信部有关工作要求,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未主动申请复核的项目单位,视为放弃“国家工业遗产”称号。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工业遗产是工业文化的重要载体,这次工业遗产申报与复核直接关系各地工业文化工作的实际成效。各地经信局要切实增强对工业软实力建设的重视程度,提高对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的价值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发动,深入挖掘所辖地区工业遗产资源,摸排工业遗产项目,积极组织遗产项目所有权人开展申报工作,推荐能代表本地区特色的工业遗产。


(二)严格审核。各地经信局要认真帮助和指导遗产所有权人填写《国家工业遗产申请书》,提供所要求的遗产项目价值、保护利用工作基础等各项描述和证明材料。申报材料要认真审核,确保完整、全面、规范和真实,所有材料内容均不能涉及国家秘密,符合国家保密管理规定要求。


(三)按时报送。请各设区市经信局将推荐文件、申报材料、复核材料(文字版一式四份、电子版U盘一份)统一汇总,并以正式文件于2024年1月28日前报送省经信厅。材料寄送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479号浙江省经信厅生产服务业处,邮编:310007。


四、其他事项

国家工业遗产申请书、国家工业遗产复核表可在省经信厅网站“首页 >通知公告>文件通知”栏目

具体网址为:

http://jxt.zj.gov.cn/col/col1582899/index.html


联系人及电话:包从开 0571-87058270


来源:浙企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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