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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化与产品质量合规指引

发布时间:2025-07-01 来源:本站 点击数:94 关闭




前言


标准化是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基础性制度。我国的标准体系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合规事项


1、企业应当依据标准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没有相关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

3、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常见违法行为


1、企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

2、制定的企业标准指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强制要求;

3、企业未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4、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未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及对应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或公开的指标、方法不完整;

5、 企业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前,未进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三十七条 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

第八条 制定企业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企业执行自行制定或者联合制定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及对应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前,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委托加工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由委托方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

企业执行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自我声明公开的内容进行更新。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对有关企业标准予以废止。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通过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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