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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标准发布实施后,旧版标准是否作废

2020-04-26 10:53阅读数:17190

 

标准修订后,旧版标准到底还能不能用?有没有效?恐怕这是每一个标准工作者都在追问的问题。很多人从标准化主管部门官网上对标准目录进行了查询,发现新版标准的状态为绿色的现行,而旧版标准的状态则是红色的废止。那么问题来了,既然已经废止,旧版标准是否还有效?使用了旧版标准算不算违规?对此,直八也来梳理梳理。


强制性国家标准

 

我国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必须强制执行的标准,效力上等同于国外技术法规,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新强制性国家标准。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废止。”也就是说,新版强制性标准的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之间有一个过渡期,过渡期内,企业既可执行旧版强制性标准,也可执行新版强制性标准。但过渡期后,即从新版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日期开始,则必须执行新版强制性标准。由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强制执行力属性,决定了新版强制性标准实施之日,即为旧版强制性标准的废止之时。比如:GB 18401-2010于2011年1月14日发布,实施日期是2011年8月1日,后延长至2012年8月1日。也就是在2012年8月1日前,企业可选择执行GB 18401-2003和GB 18401-2010。但2012年8月1日起,企业应执行GB 18401-2010,GB 18401-2003即作废。从SAC官网上标准目录查询的结果如下:


 

推荐性国标与行标并存

推荐性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本来不存在修订替代关系。但由于相关技术机构根据标准制定需求,把原来的行业标准上升成了国家标准,这时就会出现相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存的情况。对此,1988年版《标准化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即行业标准在公布相应的国家标准后即行废止(地方标准亦如此)。新版标准法化对此虽没有明确条款规定,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包括地方标准)均为政府主导制定标准,应相互衔接配套,不得重复交叉,当然这是法理层面。在实操层面,由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属不同部门管理,这种国行标并存的情况需要经过一定程序和时间进行处置。例如:GB/T 29862-2013《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于2013年11月12日发布,2014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是FZ/T 01053-2007《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升国标情况。直至2017年5月12日,工信部发布2017年第23号公告将FZ/T 01053-2007予以废止,才结束了这种国行标并存局面。实际上,在2014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12日之间,这两项标准均可执行。这种情况下,对于行标是否废止,要通过标准主管部门的正式公告予以确认。目前查询相关标准目录,该国标为现行,行标已废止(如下图)。

这样的例子还有不少,比如下图中的这些行标与国标都曾同期并存过,后来这些行标都通过主管部门公告逐步予以废止了。

 

同级标准的替代

 

对于基础方法标准,修订后的新版标准理论上均优于旧版标准,所以一般情况下应鼓励执行新版标准。但在很多情况下,由于基础方法标准都是被带年代号引用,这就造成了新版标准虽然替代了旧版标准,但新旧版标准同时有效的情况。例如:GB/T 4745-1997《纺织织物  表面抗湿性测定  沾水试验》被GB 19083《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所引用,而新版标准GB/T 4745-2012《纺织品  防水性能的检测和评价  沾水法》早已实施。由于是带年代号引用,所以旧版标准仍然有效。但在主管部门官网上查询,得到的却是旧版标准已废止的状态(见下图),这与实际是不符的。


 

对于产品标准,新旧版标准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一般情况下,应该推荐执行新版标准。但实际却是新旧并存现实。一是国家主管部门对推荐性产品标准新旧版之间的“替代”关系是否等同于旧版废止这一疑问没有给出明确指向;二是由于新版标准的过渡期一般都非常短,企业根本来不及转换;三是推荐性标准是“鼓励采用”,没有强制执行力;四是产品质量监督一般按明示标准进行检测和判定也是普遍共识;五是一些产品如纺织产品没有保质期,执行旧版标准的产品要经过长时间消化。因此新旧版标准在市场共存也是客观存在。虽然在主管部门官网上查询旧版标准已废止(如下图),显然与现实不完全相符。

 

2020年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管局认可检测司《关于新旧标准换版保留旧标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允许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能力附表中保留或者依监督抽查文件申请扩增旧标准”,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新旧版标准并存实施的客观事实和现实需要。

以上是对政府主导制定标准新旧版的梳理。当然市场自主制定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新旧版之间也有类似甚至更复杂的关系,在此不作分析。鉴于新旧版标准同时存在且有效实施的客观存在,建议标准化主管部门对旧版标准“废止”状态的标识进行适当调整,以避免造成认识尤其是执法监督的混乱。至于使用了旧版标准算不算违规?会不会受到监督部门的处罚,直八不敢妄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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